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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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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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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5 00:2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铜川税务
标题: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NzA5NTcyNw==&mid=2650471084&idx=5&sn=215c849e166bc64af819ff6170f3da30&chksm=f1bb126cc6cc9b7aa7414c31a72425f453e022f5a85ba1bf81f0e5d0f4c0e57cf998a306e0f5#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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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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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此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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