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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未成年人权益,远离学校霸凌 ——“民法典与税收同行” 主题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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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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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5 00: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延安税务
标题: 守护未成年人权益,远离学校霸凌 ——“民法典与税收同行” 主题宣传活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NTE3NzA3Mg==&mid=2247504328&idx=2&sn=d0f70b73e2f5d5d69b5ba09c7370f891&chksm=fa8be3d7cdfc6ac11339765e3ed605c27132130a28e8ea9542ab67e4720b10e23f9b5cf65ce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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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未成年人权益,远离学校霸凌
“民法典与税收同行”主题宣传活动
为了深入开展对民法典的宣传教育活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切实维护未成年人权益。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走进延安育才红军学校三年级,开展了“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民法典与税收同行”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活动从学生们熟悉的生活场景出发,阐释了《民法典》的人格权,宣讲了索要增值税发票的重要性,教育形式生动活泼,寓教于乐,循循善诱,将民法典与税收融合进行青少年普法宣传教育。

首先,延安市税务局普法干部进行了“民法典与税收同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主题宣讲活动。介绍了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与每一位同学都息息相关,是一部对生命健康、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典。针对同学们面临的学校霸凌现象,普法干部宣讲了 《民法典》第19条、1165条等规定,教育同学们: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承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教育同学们要相互尊重玩伴的人格,善于维护自己的自尊心,不打击玩伴的自尊心,对欺凌要承担过错责任。面对学校发生的侵害事件,告诫同学们要善于保存伤害证据,记住索要发票,号召同学们积极索要发票,维护自身权益。

随后,进行了税收普法志愿服务分队少先队结队仪式,同学们为税收宣传队员系上了少先队红领巾,税收普法员为同学们佩带了“民法典与税收同行”的“税”宣标识。紧接着,税收普法队员开展了“远离学校霸凌”的关爱行动,普法队员们分成了 10个小分队,分别对同学们做了:我不喜欢被歧视、我不喜欢被辱骂、我不喜欢被乱摸、我不喜欢被欺负、我不喜欢被嘲笑、我不喜欢被排挤等绘本的讲解。活动中,注意倾听同学们关心的相处问题,采用问答和朗读的形式,教会孩子们辨别隐性霸凌,远离伤害!引导同学们要有勇气向霸凌说“不”!


接下来,税收普法志愿者与同学们进行了“玩转电子发票”小游戏活动,通过介绍卡通的增值税电子发票票样,教会同学们认识电子发票。在与同学们游戏中,引导同学们要在购买学习用具、购买衣服和用餐时,不要忘了索要发票,可以索要电子发票,也可以索要纸质发票,从小学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税收普法志愿者与同学们一起宣誓“儿童成长安全宣言”:平安成长比成功更重要 、生命第一,财产第二、小秘密要告诉妈妈、不喝陌生人的饮料,不吃陌生人的食物、遇到危险可以自己先跑、不帮坏人保守秘密,庄严大声地维护青少年自身权益。

通过开展“民法典与税收同行”主题教育活动,加深了同学们对民法典的认识与理解,了解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样子,懂得了索要发票的重要性,有效的实现了民法典与税法的融合宣传教育,使同学们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同学们必须遵循的社会法律,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远离学校霸凌,健康愉快的成长学习。
来源:市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编辑:市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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