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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研究]
推动税收征管变革的纲领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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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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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4 07: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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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务研究
标题:
推动税收征管变革的纲领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评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0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MTgxNTQ5OQ==&mid=2247495006&idx=1&sn=730a14f8856cb1f20af691994bd1a803&chksm=fe2b9b7ac95c126c3a0503943adac2f16ef5c4b931174e43963c81f73b206ad55b52ac1edbb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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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 珩(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实现征管模式变革的纲领性文件。随着《意见》的贯彻实施,智慧税务必将展现出前所未有的治理效能,进一步彰显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一、《意见》对我国和世界都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蓬勃发展,当今时代,税收管理领域正在酝酿一场深刻的革命性变革。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是当前各国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已成为国际税收征管变革的新趋势。2020年12月,第十三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收征管论坛(FTA)发布了《税收征管3.0: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一文,指出了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目标及应采取的具体措施。FTA将于2021年制定中期路线图,明确数字化转型的优先事项,力争于2030年前促成该项理念落地实施。《意见》在此背景下应时而出,既立足解决我国当前税收征管面临的主要问题,更是顺应并引领世界税收征管改革大势,擘画了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中国方案。可以说,《意见》的实施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也将产生深远的世界影响。
(一)《意见》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全面深化改革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之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途径和有力保障。而税收征管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数以亿计纳税人缴费人的切身利益,必须以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谨慎谋划,必须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税收改革发展重点任务有效衔接、集成推进。
《意见》对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认识到新发展阶段税收治理现代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同频共振的战略部署,深刻把握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为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提供了理论指引与实施路径。可以预见,随着《意见》的全面贯彻实施,我国税收治理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必将迈入一个新的台阶,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二)《意见》把握了中国和世界税收征管变革大势
纵观世界税收征管发展历史,其发展脉络经历了一个由低阶模式逐步向高阶模式演进的过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从税收产生到工业化社会,税收征管主要以人力投入为主,为“手工式”征管时代,即“税收征管1.0版”;进入信息化社会以来,税收征管逐步引入数字化和数据分析工具,进入了“电子化”征管时代,即“税收征管2.0版”;目前人类社会正在进入信息化高级时代,即数字化时代,与此相适应,税收征管将进入数字化转型时代,税收规则将逐步嵌入到纳税人的会计系统等自有系统中,自动计算税额、自动申报并自动缴纳税款,进入“自动化”征管时代,即“税收征管3.0版”。
《意见》正是基于税收征管的历史演进逻辑与世界税收征管变革的新趋势,对未来一个时期我国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所作的顶层设计,其核心内容在于“合成”,以数据驱动、系统集成和全局统筹的理念,突出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不断健全制度框架并通过数字技术赋能新型税收征管模式,无论从改革广度还是深度看,都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实践性。《意见》通过数据驱动更“智能”、税务执法更“精确”、税费服务更“精细”、税务监管更“精准”、税收共治更“精减”、组织保障更“有力”,推动我国税收征管模式迭代升级,由“电子化”征管向“智能化”“自动化”征管转变,必将大幅提升我国税收征管效能,高质量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从而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三)《意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打造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
《意见》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意见》紧扣纳税人缴费人的新需求新特点,聚焦降低纳税遵从成本,提高税收确定性,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全面“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动力,满足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以有效“管”维护税收公平正义,使监管落实到位,构建精准高效的税收监管体系;以优质“服”打通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难点痛点,促进办税缴费便利化、税费服务智能化与个性化,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最终实现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与精诚共治的协同联动,对打造公平公正的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四)《意见》宣示了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中国方案
《意见》的出台和实施,既是实现我国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是适应世界税收征管变革大势的应时之举。《意见》顺应世界征管变革浪潮,通过征管制度的优化完善与数字技术的综合应用,为国际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提供了“中国方案”,为世界各国了解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经验与成效提供了一个重要窗口,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我国税收的引领性和示范性,必将进一步增强我国在全球税收治理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显著提升我国的国际影响力。
二、《意见》的主要特点
《意见》紧紧围绕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这一核心,要求着力建设以“三个高”为标志的智慧税务,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并提出了时间表、路线图和工作目标。概括看,《意见》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聚焦一个“中心”: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税收征管模式侧重于管理,强调征纳双方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已经不符合现代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将管理模式转变为服务模式,关键在于能否树立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理念。《意见》将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思想贯彻到了税收执法、服务和监管的全环节和各方面,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1.统一执法尺度,公平税费负担。一是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规范税费秩序,公平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税收公平要求对违法失信者必须严厉查处,对敢于挑衅税法尊严的恶意税收违法者要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使税收违法者一处违法、多处受限。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统一执法尺度尤为重要。统一执法尺度,实现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可以产生让纳税人缴费人信任、服从乃至尊敬的公信力。二是创新税费征管模式,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到2023年,基本建成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税务监管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的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必将从执行层面有力促进税费公平。
2.问计问需于纳税人缴费人,构建体现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的税费服务新体系。税费服务体系始于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基于纳税人缴费人满意,终于纳税人缴费人遵从。纳税人缴费人满意是税费服务的直接动力,纳税人缴费人的需求也促进了税收征管与服务的创新。一是问计问需于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全面征集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服务需求,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将征集到的意见建议作为税务机关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服务质效的重要依据,有利于切实改进税务机关执法和服务工作。二是构建体现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的税费服务新体系。《意见》提出到2023年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税费服务新体系的建立有利于税务机关提升行政管理质量,全面依法履行税费服务职责,践行法治理念,从而提升纳税人缴费人遵从度。因此,要逐步形成以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持续提高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涵盖税法宣传、纳税缴费咨询、办税缴费服务、权益保护、信用管理和社会协作全过程,以健全组织、完善制度、优化平台、提高能力、强化预算、细化考评为保障的税费服务新体系。三是建立“好差评”常态化工作机制。确保每一项差评所反映的问题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整改,可以倒逼各级税务机关不断改进并提高服务质量。
3.获取税费政策更容易,税费优惠更好直达快享。《意见》要求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一是要提高税费政策和征管措施解读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对新出台的重大税费优惠政策,要创新运用多种宣讲形式,讲清政策措施的疑点重点难点,确保纳税人缴费人懂政策、会操作。二是将“云端税宣”常态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各地税务机关由线下转战到线上开展“非接触式”税费宣传活动,举办“云直播”“云座谈”“云咨询”“云服务”等线上税费宣传活动,“云端税宣”成为税费宣传的一大特色,成为促进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今后要把这些好的做法长期坚持下去。三是全面改造提升12366税费服务平台。12366税费服务平台将进一步完善纳税人缴费人诉求的接收、转办、办理、督办、反馈、评价、回访以及考评等全流程闭环处理机制,在服务效率、服务水平上实现重大提升,以此带动诉求响应率、问题解决率和服务满意率提升,推动12366向智能咨询为主转变,逐步实现全国咨询“一线通答”。四是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常态化。直达快享是近两年税务机关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的一大亮点,2021年将实现税费优惠政策与征管操作办法“两同步”,以进一步提高政策落实的及时性、准确性、一致性。同时,要进一步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不断扩大事后监管的范围,确保便利操作、快速享受、有效监管。五是积极推行智能型个性化服务。线上要逐步实现智能分析识别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需求,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等信息,确保市场主体及时准确全面享受政策红利。同时要持续优化线下服务,除了做好共性税费服务外,还要完善帮助特殊人群、办理特定事项的新举措,如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等。六是提高优惠政策落实的精准度。要发挥数据集中的优势,依托大数据、云平台等,主动甄别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精准识别,直达快享。
4.聚焦更简更优,让纳税缴费遵从成本最小化。现代税费理念中,依法纳税缴费是公民不可逃避的义务,同时以尽可能少的成本纳税缴费,是纳税人缴费人的重要权利。纳税缴费时会产生一定的遵从成本,遵从成本中相当部分是社会资源和社会福利的净损失,即纳税人缴费人产生了损失但税务机关并未因此而获利。而税务机关由于程序不合理、机构重叠、职责不清等形成的成本,很可能全部或大部分转化为纳税人缴费人的遵从成本,直接提高社会总成本,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为此,《意见》聚焦更简更优,精准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痛、堵、难问题,降低其遵从成本。一是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方便、快捷地履行纳税缴费义务。如探索运用5G、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提供智能化、个性化的线上线下纳税缴费服务;推进智能办税服务厅建设,实现智能引导、智能填单、智能审核等智能化办税服务;逐步实现信息系统自动读取数据、自动计算应纳税额、自动预填申报,纳税人缴费人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的自动化税费征管模式。二是要求简化涉税涉费办理程序。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办理程序,持续扩大全国通办涉税事项范围,逐步实现全国通办。采取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措施,逐步避免信息重复报送。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拓展容缺办理事项,持续扩大涉税资料留存备查的范围。三是要求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意见》要求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不断扩大税费种综合申报范围,依法简并部分税种的征期,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扩大部门间数据共享范围,加快企业出口退税事项全环节办理速度,缩短办理时间。总之,《意见》致力于纳税人缴费人遵从成本最小化,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遵从负担,将极大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二)提升两个“度”:纳税人缴费人遵从度和满意度
《意见》通过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升执法质量,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1.健全税费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一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税收立法进程,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尽快修订《税收征管法》《反洗钱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快推进非税收入制度法制化建设。二是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意见征求、合法性审查、合规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备案备查等工作。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提升依法行政决策能力。探索实施税费政策全过程管理,形成政策宣传解读、跟踪问效、问题传递、建议反馈等不断完善的长效机制。三是统筹推进税收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增强税收制度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坚持权由法定、权依法使,遵循正当程序,合理合法行政,提高税收执法效能和执法公信力。
2.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完善执法制度和机制。充分运用“内控监督平台”和“网格化内控管理平台”,构建条线结合、纵横联动、压实责任、联防联控的网格化内控机制。逐步构建起全面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体系,实现事前预警、事中阻断、事后追责的闭环管理。提高执法督察质效,加大问责追责力度。根据容错纠错工作制度,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实施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更好发挥以案释法的作用。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健全纳税人缴费人监督机制,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完善执法举报、服务投诉制度。强化内外部审计监督和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制度,不断完善对税务执法行为的常态化、精准化、机制化监督。
3.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一是统一执法标准。健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现区域内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发挥裁量基准制度对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作用。编制公布税务行政备案事项清单,规范备案程序。二是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拓展部门间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围,规范“双随机”的方式方法。严格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做到既应收尽收,又坚决防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到位、征缴“过头税费”以及对税收工作不当干预等行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肃查处违规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不当干预企业自主决策等行为。三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结果网上查询的信息化执法方式,逐步建成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
(三)实现三个“高”:推进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建设
《意见》描摹了智慧税务的宏伟蓝图:以云平台为依托,以智能算法为引擎,发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作为要素的驱动力,通过数据高度聚合和信息有序流动,打通内外部门和前后台之间以及线上线下的信息、流程、系统壁垒,实现技术应用与征管制度、业务流程、岗责体系一体化推进并相互适配;着力推进内外部涉税数据汇聚联通,以数据驱动税务执法、服务与监管制度创新、业务变革,逐步将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全面融入税务执法、服务和监管的全过程,实现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升级,全面建设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
1.高集成功能。一是制定业务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与智慧税务建设适应的税务执法、服务和监管制度创新与业务变革。二是进一步优化与智慧税务建设相适应的组织体系和资源配置。三是逐步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处理。四是逐步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处理。五是深入推进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智能化分析管理,对税务人员履责全过程实现自控考核考评,对税务决策信息和任务实现自主推送。六是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和全面升级。
2.高安全性能。要实现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以数治税,就必须确保数据绝对安全可靠。为此,一是完善税收大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建设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常态化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税收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二是全面提升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快网络安全通用服务组件建设,推进国产密码体系应用和创新发展,促进密码应用与税务信息系统深度融合,完善大运维机制,健全税务总局、省局两级运维体系,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的一体化运维工作格局,持续深化信息系统运行监控,促进信息系统平稳运行。
3.高应用效能。一是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通过电子发票的推行提高纳税便利化程度,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和遵从成本。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打通电子发票链条,完善电子发票与会计软件、会计档案的技术融合。《意见》提出分年度电子发票建设目标,最终将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探索新技术在税收领域的推广应用。税收生产力是社会生产力的反映。税收征管模式是税收生产力的集中体现。税收征管改革必须自觉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最新科技成果,把科技融入税收治理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发挥科技创新对税收征管的驱动作用,推动治理理念、治理方式和人力资源配置创新,实现税收征管质效飞跃。《意见》明确要求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应用,并持续拓展在促进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等领域的应用。三是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税收大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将极大提高税收生产力。要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倍增效应,最大限度挖掘税收大数据这一“金山银库”的内在价值,以数据驱动业务变革、制度创新。
(四)强化四个“精”: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
1.精确执法。一是增强税务执法的规范性,防止和纠正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第一,要区分税收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做到依法处置、罚当其责。第二,要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以积极的姿态支持创新,扶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税务执法和服务,促进依法纳税和公平竞争。逐步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二是推广首违不罚。对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能够及时改正的,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不予处罚。三是推进柔性执法。第一,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综合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第二,要大力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程全程网上办、处罚结果实时传递。
2.精细服务。一是大力推行精细服务。要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化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推进税费服务智能化升级,创新税费服务个性化措施,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二是大力拓展多元化纳税服务途径。逐步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全联通的智慧税务生态环境,促进纳税服务更加便捷普惠。三是破除精细服务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完善社会化纳税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与其他社会部门协作,为共同开展纳税服务提供资源便利。积极扶持税务中介规范发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构建全方位的代理和中介服务体系。
3.精准监管。一是实施科学监管,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牢固树立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为基层减负最实化的理念。实施分类精准科学监管,严打涉税违法行为,大力推进科技稽查、精准稽查、协同稽查,持续形成对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二是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中坚作用,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健全完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对纳税缴费信用等级高的市场主体给予更多管理服务便利。实行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精准风险监管,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打击逃避税,又以最宽容的姿态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对重点领域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职责分工明晰、识别精准、分类应对、征纳良性互动的风险管理机制。厘清横向各部门、纵向各层级间的风险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缴费人间的权责关系,强化风险任务扎口管理,明确推送、应对、反馈、考核具体流程,进而打造风险识别、精准推送、快速应对、问题反馈、考核评价的闭环。
4.精诚共治。一是加强部门协作。要求加强部门间情报交换、信息通报和执法联动,推进部门协调监管。二是加强社会协同,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三是强化税收司法保障机制。《意见》要求公安部门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力量,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机制;完善涉税司法解释,明晰司法裁判标准;特别是要求检察机关如发现负有税务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这些要求必将有力确保税法得到更加严格的实施。四是强化国际税收合作。要求深度参与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国际税收规则和标准制定,持续推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税收利益;不断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完善和落实好税收协定,为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提供支撑。
三、落实好《意见》的思考
(一)改革成功的保障:以党建引领改革
“十三五”时期税收工作之所以取得骄人业绩,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加强了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历史经验表明,体制机制等重大改革尤其必须切实加强党的领导,抓好党建工作,以党建引领改革。因此,落实好《意见》必须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贯穿始终,确保征管改革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以坚实的征管改革举措将《意见》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体制机制创新:以“整体政府”重构征管架构与流程
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必须遵循税收“新三性”要求,对标国家治理,推进“整体政府”建设。税收征管数字化要真正发挥作用就不能是静止的、孤立的单项制度改革,而应在一国整体政府战略指引下进行系统性、全局性规划。要将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放在整体政府总体规划框架下全盘考量和系统设计,明晰税务机关在数字政府与整体政府中的职能定位与作用,以整体政府的总体规划为智慧税务的子系统建设指引方向。具体而言,公共部门的数据应实现互联互通,系统上应相互配合,进而实现协同联动。通过整体政府打破因部门利益而产生的“数据壁垒”,构建税务与其他公共部门、市场主体、第三方社会组织数据的共建共享共治机制,真正实现数据的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互联互通。
(三)国际镜鉴:追踪典型国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成功经验
当前,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已成为世界税收征管变革的新趋势,被世界各国税务机关视为税收改革的主旋律予以重点关注。深化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既要贯彻落实《意见》,也要顺应国际发展趋势,跟踪研究分析典型国家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实践,特别是《税收征管3.0: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报告在各国的落实情况,根据我国国情、税情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好经验、好做法,要重点关注将税收规则“嵌入”纳税人自有系统以实现实时自动化、智能化征管模式的改革进展。
(四)创新科技赋能:以数字技术的“组合拳”创新征管模式
征管数字化转型的关键在于对一系列先进数字技术“组合拳”的综合应用,对税收数据所映射的经济社会现实进行科学、系统、深度挖掘,以实现征管数字化转型所带来的征管效能提升。税收征管3.0的核心在于数据处理,特别是纳税人缴费人的原始数据,利用大数据技术给数据扩源,构建多维度的数据采集体系;利用数据挖掘,归纳推理数据中不为人所认知的信息和趋势,辅助决策者评估风险与科学预测决策。为此,必须紧跟信息和数据等技术进步的步伐,积极运用创新科技赋能税收征管,实现业务流程、制度规范、信息技术、数据要素、岗责体系等一体化融合升级,最终实现将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与纳税人的自有会计系统链接,构建税款“自动征缴”“实时征缴”的新型征管模式。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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