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31
  • Tax100会员 28021
查看: 423|回复: 0

[河北省]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 冀财金企〔2021〕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967
2021-6-3 10:2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info.hebei.gov.cn/eportal/ui?pageId=6778557&articleKey=6951332&columnId=6852749
发文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冀财金企〔2021〕2号
文件名: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属金融企业:
  为做好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20〕13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20〕1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20〕13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20〕1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20〕13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20〕1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报送时间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属金融企业请于2021年4月5日前向省财政厅正式行文,将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上报。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应按照设区市财政局要求的时间,将本级管理的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报送设区市财政局,由设区市财政局统一审核上报。
  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审计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须同时报送邮箱jrqycwbb@126.com
  二、报送内容
  (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报送的财务决算内容、格式和要求,比照财政部通知中对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决算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户数变动分析表的顺序装订。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信用社单列)、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及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汇总报表,无须提供分户决算报表。
  (二)省属金融企业财务决算的内容、格式和要求,比照财政部通知中对中央金融企业的规定执行,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合并和母公司两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户数变动分析表、财务报表附注的顺序装订。
  三、注意事项
  (一)各类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决算报表。金融子公司需根据所属类别,按照财政部通知中的要求,相应编制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报表,总行(总公司)负责统一编制合并报表。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所属类别统一填报报表。
  (二)金融企业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属金融企业在报送2020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时,应按文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有关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年初数据调整事项、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原因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属金融企业在报送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时,应按文件、绩效评价报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加减分有关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商业银行(包括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除填报绩效评价报表外,还应同时填报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报表。
  (四)信托公司除填报银行类报表外,还需填报信托业务资产负债表、信托业务利润表和信托公司资产质量情况表。
  (五)除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以外的其他类金融企业,由于会计核算差异和自身经营业务特点等原因,有关交易事项在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六)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表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签字盖章。
  (七)资产公司跨省设立的分公司,除不需要填“现金流量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报表”,以及“资产质量情况表”的部分指标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母公司合并报表。
  (八)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金融企业,应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四、其他事项
  河北省财政厅将按照《河北省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评价办法》(冀财金企〔2020〕2号)规定,对各单位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财务快报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出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工作先进单位予以通报。
  河北省财政厅
  2021年1月14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
(财金〔2020〕130号 2020年12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金融企业:
  为了做好2020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银行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20〕124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及编制说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以及适用于《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22部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银行类金融企业填报。信托公司除填报以上报表外,还需填报信托业务资产负债表、信托业务利润表和信托公司资产质量情况表。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银行类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按照编制说明认真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中央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将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二)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中央金融企业、省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年初数据调整事项、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原因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子公司等有关银行类金融企业由于会计核算差异和自身经营业务特点等原因,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五)银行类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决算报表。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的一级分行(分公司),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报表”,以及“资产质量情况表”的部分指标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行(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合并报表。
  银行类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的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子公司,还需分别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的要求,编制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报表。中央金融企业所属工商类企业,还需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编制相关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六)省级财政部门及中央金融企业需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软件中自动生成,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变动原因。
  三、本套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中央金融企业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将所有报表数据电子版报送我部,于2021年6月10日前向金融司、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报送2份财务决算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报送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合并和母公司两套(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户数变动分析表、财务报表附注的顺序装订。
  2.报送2020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有关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3.报送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数据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绩效评价报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4.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5.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须同时报送。
  6.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由财政部确认绩效评价结果的中央金融企业,应于2021年4月15日之前,将所有报表数据电子版报送我部,于2021年5月10日前向金融司、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报送2份财务决算资料。如有特殊情况,财务决算分析报告可于2021年6月10日前报送。
  (二)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文字资料及上报时间等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省级财政部门于2021年5月15日之前,将所有报表数据电子版报送我部,于2021年6月25日前向金融司、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报送2份地方汇总财务决算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报送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户数变动分析表的顺序装订。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信用社单列)、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及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汇总报表,无须提供分户决算报表。
  2.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3.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须同时报送。
  四、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验审
  中央金融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及时完成2020年度全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填报、汇总、分析等工作,并携带决算报送资料按时参加集中验审(具体通知另行印发)。同时,财政部将对各单位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按照不同档次予以通报。
  五、其他事项
  《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各金融企业以及各地财政部门在报表编报过程中如有财务决算和软件技术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和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其软件)联系。
  附件:1.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
  2.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编制说明
  3.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参考格式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
  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编制说明
  6.绩效评价报表
  7.绩效评价报表编制说明
  8.绩效评价报表(适用于《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
  9.绩效评价报表编制说明(适用于《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
(财金〔2020〕131号 2020年12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金融企业:
  为了做好2020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证券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及编制说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9部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证券类金融企业填报。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证券类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中央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将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二)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中央金融企业、省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年初数据调整事项、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原因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有关证券类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相关的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五)证券类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决算报表。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合并报表。中央金融企业所属工商类企业,还需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编制相关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六)省级财政部门及中央金融企业需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软件中自动生成,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变动原因。
  三、本套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中央金融企业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将所有报表数据电子版报送我部,于2021年6月10日前向金融司、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报送2份财务决算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报送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合并和母公司两套(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户数变动分析表、财务报表附注的顺序装订。
  2.报送2020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有关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3.报送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数据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绩效评价报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4.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5.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须同时报送。
  6.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由财政部确认绩效评价结果的中央金融企业,应于2021年4月15日之前,将所有报表数据电子版报送我部,于2021年5月10日前向金融司、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报送2份财务决算资料。如有特殊情况,财务决算分析报告可于2021年6月10日前报送。
  (二)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文字资料及上报时间等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省级财政部门于2021年5月15日之前,将所有报表数据电子版报送我部,于2021年6月25日前向金融司、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报送2份地方汇总财务决算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报送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户数变动分析表的顺序装订。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信用社单列)、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及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汇总报表,无须提供分户决算报表。
  2.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3.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须同时报送。
  四、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验审
  中央金融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及时完成2020年度全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填报、汇总、分析等工作,并携带决算报送资料按时参加集中验审(具体通知另行印发)。同时,财政部将对各单位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按照不同档次予以通报。
  五、其他事项
  《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各金融企业以及各地财政部门在报表编报过程中如有财务决算和软件技术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和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附件:1.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
  2.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编制说明
  3.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参考格式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
  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编制说明
  6.绩效评价报表
  7.绩效评价报表编制说明

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
(财金〔2020〕132号 2020年12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金融企业:
  为了做好2020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保险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及编制说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9部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保险类金融企业填报。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保险类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中央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将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二)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中央金融企业、省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年初数据调整事项、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原因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企业年金等有关保险类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五)保险类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决算报表。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的一级分公司,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报表”,以及“资产质量情况表”的部分指标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合并报表。
  保险类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的银行类、证券类、担保类金融子公司,还需分别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的要求,编制银行类、证券类、担保类报表。中央金融企业所属工商类企业,还需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编制相关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六)省级财政部门及中央金融企业需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软件中自动生成,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变动原因。
  三、本套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中央金融企业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将所有报表数据电子版报送我部,于2021年6月10日前向金融司、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报送2份财务决算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报送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合并和母公司两套(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户数变动分析表、财务报表附注的顺序装订。
  2.报送2020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有关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3.报送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数据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绩效评价报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4.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5.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须同时报送。
  6.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由财政部确认绩效评价结果的中央金融企业,应于2021年4月15日之前,将所有报表数据电子版报送我部,于2021年5月10日前向金融司、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报送2份财务决算资料。如有特殊情况,财务决算分析报告可于2021年6月10日前报送。
  (二)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文字资料及上报时间等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省级财政部门于2021年5月15日之前,将所有报表数据电子版报送我部,于2021年6月25日前向金融司、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报送2份地方汇总财务决算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报送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户数变动分析表的顺序装订。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信用社单列)、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及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汇总报表,无须提供分户决算报表。
  2.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3.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须同时报送。
  四、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验审
  中央金融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及时完成2020年度全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填报、汇总、分析等工作,并携带决算报送资料按时参加集中验审(具体通知另行印发)。同时,财政部将对各单位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按照不同档次予以通报。
  五、其他事项
  《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各金融企业以及各地财政部门在报表编报过程中如有财务决算和软件技术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和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附件:1.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
  2.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编制说明
  3.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参考格式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
  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编制说明
  6.绩效评价报表
  7.绩效评价报表编制说明

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
(财金〔2020〕133号 2020年12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金融企业:
  为了做好2020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担保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及编制说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9部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担保类金融企业填报。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担保类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将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分析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省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年初数据调整事项、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原因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已纳入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且按《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要求开展2020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的担保类金融企业,可不填写绩效评价相关报表,但需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四)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担保类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等原因,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五)担保类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决算报表。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合并报表。
  (六)省级财政部门需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软件中自动生成,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变动原因。
  三、本套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中央金融企业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将所有报表数据电子版报送我部,于2020年6月11日前向金融司、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报送2份财务决算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报送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合并和母公司两套(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户数变动分析表、财务报表附注的顺序装订。
  2.报送2020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有关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3.报送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数据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绩效评价报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4.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5.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须同时报送。
  6.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由财政部确认绩效评价结果的中央金融企业,应于2021年4月15日之前,将所有报表数据电子版报送我部,于2021年5月10日前向金融司、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报送2份财务决算资料。如有特殊情况,财务决算分析报告可于2021年6月10日前报送。
  (二)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文字资料及上报时间等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省级财政部门于2021年5月15日之前,将所有报表数据电子版报送我部,并于2021年6月25日前向金融司、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报送2份地方汇总财务决算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报送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户数变动分析表的顺序装订。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信用社单列)、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及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汇总报表,无须提供分户决算报表。
  2.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3. 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须同时报送。
  四、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验审
  中央金融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及时完成2020年度全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填报、汇总、分析等工作,并携带决算报送资料按时参加集中验审(具体通知另行印发)。同时,财政部将对各单位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按照不同档次予以通报。
  五、其他事项
  《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各金融企业以及各地财政部门在报表编报过程中如有财务决算和软件技术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和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附件:1.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
  2.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编制说明
  3.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参考格式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
  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编制说明
  6.绩效评价报表
  7.绩效评价报表编制说明

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
(财金〔2020〕134号 2020年12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金融企业:
  为了做好2020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及编制说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9部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母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填报。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资产公司母公司向财政部门报送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资产公司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中央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将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二)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中央金融企业、省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年初数据调整事项、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原因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各资产公司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各资产公司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五)各资产公司所属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企业及其他金融类企业和工商类企业,分别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的通知》的要求,编制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报表。其中工商类企业还需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编制相关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六)资产公司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决算报表。各资产公司母公司将母公司数据和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和担保类数据,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的通知》的要求,先分别填报到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报表中,然后连同其他金融类企业和工商类企业报表数据,统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资产公司跨省设立的分公司,除不需要填“现金流量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报表”,以及“资产质量情况表”的部分指标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母公司合并报表。
  (七)省级财政部门及中央金融企业需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软件中自动生成,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变动原因。
  三、本套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中央金融企业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将所有报表数据电子版报送我部,于2020年6月11日前向金融司、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报送2份财务决算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报送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合并和母公司两套(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户数变动分析表、财务报表附注的顺序装订。
  2.报送2020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有关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3.报送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数据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绩效评价报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4.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5.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须同时报送。
  6.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由财政部确认绩效评价结果的中央金融企业,应于2021年4月15日之前,将所有报表数据电子版报送我部,于2021年5月10日前向金融司、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报送2份财务决算资料。如有特殊情况,财务决算分析报告可于2021年6月10日前报送。
  (二)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文字资料及上报时间等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省级财政部门于2021年5月15日之前,将所有报表数据电子版报送我部,于2021年6月25日前向金融司、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报送2份地方汇总财务决算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报送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户数变动分析表的顺序装订。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信用社单列)、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及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汇总报表,无须提供分户决算报表。
  2.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3.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须同时报送。
  四、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验审
  中央金融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及时完成2020年度全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填报、汇总、分析等工作,并携带决算报送资料按时参加集中验审(具体通知另行印发)。同时,财政部将对各单位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按照不同档次予以通报。
  五、其他事项
  《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各资产公司在报表编报过程中如有财务决算和软件技术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和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附件:1.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
  2.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编制说明
  3.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参考格式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
  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编制说明
  6.绩效评价报表
  7.绩效评价报表编制说明

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的通知
(财金〔2020〕135号 2020年12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金融企业:
  为了做好2020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及编制说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8部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金融企业填报,包括不能分类到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金融企业,如私募基金和其他金融机构。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中央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将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二)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中央金融企业、省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年初数据调整事项、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原因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所属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企业,分别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的要求,填报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报表。
  中央金融企业所属工商类企业,还需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编制相关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母公司将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数据按照规定的科目合并口径(见附件2),先分别填报到本套报表中,然后连同集团母公司及其他企业报表数据,统一编制合并报表。
  (六)省级财政部门及中央金融企业需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软件中自动生成,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变动原因。
  三、本套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中央金融企业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将所有报表数据电子版报送我部,于2021年6月10日前向金融司、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报送2份财务决算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报送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合并和母公司两套(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户数变动分析表、财务报表附注的顺序装订。
  2.报送2020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有关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3.报送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数据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绩效评价报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4.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5.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须同时报送。
  6.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由财政部确认绩效评价结果的中央金融企业,应于2021年4月15日之前,将所有报表数据电子版报送我部,于2021年5月10日前向金融司、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报送2份财务决算资料。如有特殊情况,财务决算分析报告可于2021年6月10日前报送。
  (二)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文字资料及上报时间等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省级财政部门于2021年5月15日之前,将所有报表数据电子版报送我部,于2021年6月25日前向金融司、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报送2份地方汇总财务决算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报送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户数变动分析表的顺序装订。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信用社单列)、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及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汇总报表,无须提供分户决算报表。
  2.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3.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须同时报送。
  四、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验审
  中央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及时完成2020年度全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填报、汇总、分析等工作,并携带决算报送资料按时参加集中验审(具体通知另行印发)。同时,财政部将对各单位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按照不同档次予以通报。
  五、其他事项
  《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各金融企业以及各地财政部门在报表编报过程中如有财务决算和软件技术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和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附件:1.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
  2.20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编制说明
  3.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参考格式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
  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编制说明
  6.绩效评价报表
  7.绩效评价报表编制说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