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17
  • Tax100会员 28025
查看: 259|回复: 0

[财税星空] 广东省局回复“中—外—中”股权构架未来如何避税重复征税

487

主题

487

帖子

420

积分

二级税友

Rank: 3Rank: 3

积分
420
2021-6-3 10:2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财税星空
标题: 广东省局回复“中—外—中”股权构架未来如何避税重复征税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2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DczNzY2Ng==&mid=2649195640&idx=1&sn=a2f19982dfab49363bd51f4091669fea&chksm=be53101589249903ea7ab799fd6af9206e47481bbd9c522f36fc646f48e1b85ff43e72df6a4e#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广东省局回复“中—外—中”股权构架未来如何避税重复征税


财税星空评论
中——外——中构架的重复征税问题由来已久,广东省局在答复人大提案中也专门回复了这个问题,也提出了未来需要在国家层面解决。

从构架来看,国企的中—外—中构架比较简单,一般架两个香港公司(一个作为海外持股平台,一个作为海外上市平台)。而民营企业一般采用BVI-开曼—香港—中国模式。对于股息的重复征税问题在现有模式下必然存在,第一就是中国公司2分配股息到境外涉及10%的预提所得税(不考虑香港协定待遇优惠),而中国企业1从香港公司(BVI)公司分回股息,境外没有纳税,也无法抵免境内10%的预提所得税,就必须全额再按25%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虽然广东税务局也提到了,可以通过将海外公司认定为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来避免重复征税。但这个实际很困难。第一,海外公司认定为境内居民企业后,则海外投资人对境外公司的融资、股息分配和股权转让都要在中国境内纳税,这个成本很高。其次,类似我们上面图中的构架,有时候不是你认定一个就可以,比如,你需要把海外一连串公司都要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居民企业。其中涉及海外有些平台是上市公司则更不可能操作。
当然,海南自贸区给了优惠政策可以缓解一部分问题,即可以在出海环节架一层海南公司,即中国企业1—海南公司—海外。这样可以解决海外股息的问题,股息分回海南公司这个环节免税,海南公司—中国企业1也是居民企业之间股息所得免税。但是,你还是没法解决中国企业2股息分配出海环节的预提所得税问题。
因此,在现有税收政策工具下要解决中—外—中的股息重复征税问题应该非常困难,肯定需要探索新的解决路径。比如采用类似北京自贸区对于公司型基金股息穿透免税一样,在中—外—中构架下,如果中国企业1能保证中国企业2通过向境外分配的利润肯定回流到国内的,可以穿透认可中国境内企业1直接持有中国境内企业2的股权,从而给予股息免税。即中国企业2在分配利润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中国企业1出具承诺这部分股息回流,可以对中国企业2分配出具的股息,就回流部分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回流到中国企业1享受股息所得免税待遇。当然,正如广东税务局所说,这个涉及《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方案肯定需要需要得到国务院的认可和授权,财税部门后面发文才可能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172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0-06-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逐渐消除重复征税 促进大湾区一体化发展的提案》(政协提案〔2020〕172号),我局答复如下:

一、我局在落实税收抵免政策服务走出去企业的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局紧紧围绕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贯彻上级部门关于开展税收大宣传、政策大辅导、纳税大服务的要求,落实包括税收抵免政策在内的境外投资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积极促进大湾区一体化发展。
(一)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报纸、刊物、12366税收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载体,通过联合开展政策宣传会、重点走访等多渠道服务走出去企业,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全方位、多领域的税收抵免政策指引和解读,帮助企业及时了解综合抵免法和抵免层级的扩大等内容政策和报表填写规范,用好抵免政策,消除重复征税。
(二)深入开展调研。我局就该问题开展多次工作调研,深入重点企业实地了解税收抵免政策存在问题,开展中外中股权架构政策分析和研究,加强政策信息收集,通过多渠道积极向税务总局等上级主管部门反应政策建议和政策诉求。
(三)辅导境外企业依法申请认定居民企业。按照规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被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其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税务部门按照“放管服”要求,不断优化境外企业依法申请认定居民企业服务,编写认定流程,明确资料要求和办理时限,及时做好境外企业依法申请居民企业认定工作。

二、境外税收抵免现行政策有关规定
(一)关于境外税收抵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二)关于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规定,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据其实际管理机构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被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其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属于居民企业的,该投资者从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中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依据上述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外中”架构,境内企业在境外成立的中间层公司可依法申请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避免双重征税问题。

三、关于提案的建议
经认真研究,我局认为,从加强湾区合作、推动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大湾区一体化发展的角度出发,对符合条件的“中外中”股权架构,参照居民企业间派息的税务处理思路具有合理性。提案提出先以香港、澳门进行试点,逐步放宽政策,分步解决“中外中”股权架构重复征税问题的建议,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由于上述政策调整涉及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修改,相关权限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政府和税务部门无此权限。下来我局将加强政策调研,持续收集企业诉求,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加大有关政策宣传辅导,结合2020年税收宣传月、微信公众号、送税法上门等方式,向企业加强税收抵免政策宣讲,辅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在现有政策框架下用足用好相关政策工具。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局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926_1622687225840.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