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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星空] 无形资产、金融商品何时能纳入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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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财税星空
标题: 无形资产、金融商品何时能纳入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范围?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8-2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DczNzY2Ng==&mid=2649194335&idx=1&sn=af185009b2f246e3ed91cc5fb85392ba&chksm=be53eb3289246224e2bf4ad3d367279a3e33d99df3c5a80f00a8fe7e5ad929945773c45d3a6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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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金融商品何时能纳入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范围?


财税星空点评:
近日安徽省税务局针对纳税人咨询在资产重组中,涉及无形资产转让是否可以不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安徽省税务局答复,财税[2016]36号文只是规定了资产重组,符合条件只有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增值税,无形资产不在列举范围内,需要缴纳增值税。
实际上,不仅是无形资产,还包括金融商品,这些在整体资产转让、吸收合并和分立中都遇到这些争议问题。但是,为什么整体资产转让,吸收合并、分立,其他资产都纳入了不征收增值税范围,唯独把无形资产、金融商品排除在外。是有什么特殊的立法理由和目的吗?再说,无形资产更应该纳入不征收增值税范围,因为整体资产转让、吸收合并中都会出现创设出商誉,这个怎么征收增值税,征谁的增值税。
我们实在想不出资产重组中,特地将无形资产、金融商品排除在外的合理理由,估计更多的原因是当初的一个疏忽吧。既然这个疏忽从2011年营业税时代就开始了,也别等到后面增值税立法了,还是尽早把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纳入资产重组整体不征收增值税范围,以构建我们资产重组增值税完整的优惠机制。
原网页链接:http://anhui.chinatax.gov.cn/jact/front/front_mailpubdetail.action?transactId=85577&sysid=23

问:财税2016年36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请问,资产重组中包含无形资产,是否需要就无形资产单独缴纳增值税?还是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未在文件中列明的资产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答复时间:2020-08-07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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