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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2366每周热点问答(2021年5月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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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6-3 1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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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榆林税务
标题:
7612366每周热点问答(2021年5月第2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jcwMzA2Mw==&mid=2649749485&idx=2&sn=2a86aae84131c81ef9e6c110e9064619&chksm=82dd3c55b5aab54301b1c193b60570977735c337e53b82e5657aa8457842d92819306852016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02
二维码:
-
问题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23号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问题2:
制造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如何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规定:“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问题3:制造业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规定:“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问题4:纳税人申请先进制造业
留抵退税
,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已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按照15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同时,在上述期间存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形的,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无需就纳税人在该期间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部分进行调整。
问题5:
纳税人享受先进制造业增量
留抵退税
后还能否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
留抵退税
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五、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
留抵退税
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来源:市局纳税服务中心
点评
李威03
7612366
发表于 2022-3-3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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