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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6月份申报残保金,这些知识您了解吗?看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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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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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3 04:2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扬州税务
标题: @用人单位,6月份申报残保金,这些知识您了解吗?看过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DkxNjA2NA==&mid=2247494270&idx=1&sn=513f09c96437b59874fd4860ce3b1c8a&chksm=ec1a39f1db6db0e7ac78055dfc641f6f76d5739bf243002a99ff40d6e0edceddbc0c1a42bb6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02
二维码: -

残保金征缴提醒
用人单位应当于2021年6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属期2020年残保金。
残保金计算方式
本单位应缴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残保金征缴方法
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保障金。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机构进行年审后再进行申报缴纳。
残保金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 2019〕2015号)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 2020〕438号)
扬州市发展改革委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民政局 扬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税务局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 2020〕214号)
来源:扬州市税务局社保和非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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