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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制造企业税收政策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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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 14: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C 制造业--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一、饮料制造企业

1.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

第二条规定,“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


二、乳制品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粮食等农产品税率为11%。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动物类中畜牧产品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规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9%)征收增值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二)项第4目明确,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巴氏杀菌乳、超高温灭菌乳可以享受9%的增值税低税率政策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规定,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附件中畜牧业类包括奶类初加工。奶类初加工是指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力口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巴氏杀菌乳、超高温灭菌乳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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