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缴关注】集团母公司表彰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奖金如何税前扣除? 摘自2019年11月11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
问: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因举办宣传报道先进 单位评选,对表现优异的集团内各单位和人员(包括子公司以及相关人员)进行现金奖励。需要奖励给个人的,先由母公司 支付给相关子公司,支付时未代扣个税,也未取得子公司开具 的发票。之后再由各子公司发放给获奖人员。类似情况,还存在年末针对经营情况超过目标的子公司,母公司会给予该子公 司领导成员奖励。对于集团母公司支付的资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母公司因举办宣传报道先进单位评选,对表现优异的集团内各子公司和人员进行现金奖励是母公司为行使管理职能而发生的支出,属于母公司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 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奖励子公司员工个人的支出,如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子公司应提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作为母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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