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市级新产品及高新技术产品、 企业研发中心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开科发〔2017〕25号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开州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新产品及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研发中心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2017年8月15日
重庆市开州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新产品及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研发中心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好《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鼓励企业创新,增强政策落实的可操作性、公正性与合理性,对《实施意见》中涉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新产品及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研发中心的奖励,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 (一)奖励标准: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除市级相关奖励政策外,认定当年销售收入(以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数据为准)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兑现程序:一是由企业向区科委提出兑现申请,并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及认定当年销售收入(以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数据为准,由税务部门盖章);二是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资料及生产经营等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核实;三是按区政府规定程序审定后,拨付兑现奖励资金。 二、关于市级新产品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奖励 (一)奖励标准:除落实市级税收留成补助政策外,对经认定的市级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每个产品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同一产品分别认定为市级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只奖励一次。 (二)兑现程序:一是由企业向区科委提出兑现申请,并附市级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文件;二是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资料及生产销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三是按区政府规定程序审定后,拨付兑现奖励资金。 三、关于企业研发中心的奖励 (一)奖励标准: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家级、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包括国家有关部委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等。同级不同部门认定的,不重复奖励。 对新认定的区级企业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市级企业研发中心被直接认定为区级企业研发中心的,不重复享受区级奖励。 (二)兑现程序:一是由企业向区科委提出兑现申请,并附企业研发中心认定文件;二是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资料及平台运行等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核实;三是按区政府规定程序审定后,拨付兑现奖励资金。 本实施细则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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