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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库〔2021〕25号 关于选择2021-2023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柜台业务承办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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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gjzw/zdwj/20210531/xxfbdf0000017336.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沪财库〔2021〕25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库〔2021〕25号 关于选择2021-2023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柜台业务承办机构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5-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选择2021-2023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柜台业务承办机构的通知
沪财库〔2021〕25号


2021-2023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
为做好上海市政府债券柜台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柜台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49号)、《财政部关于开展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11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地方政府债券柜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8〕28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从符合条件的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中择优选择2021-2023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柜台业务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选择的承办机构负责承销2021-2023年柜台发行的上海市政府债券。承办机构目标数量不超过15家。
二、申请成为承办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为2021-2023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
2. 已取得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开办资质。
3. 能够在上海市范围内承办上海市政府债券柜台业务。
4. 具备安全、稳定的柜台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并已接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5. 具有健全的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等。
6. 有专门负责柜台交易的业务部门和合格专职人员。
7. 能够由承销团成员总部,或者总部授权委托其设在上海市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分销协议。
三、按照“公开、自愿、择优”的原则,上海市财政局根据各承销团成员申请情况,通过对分销意愿、分销能力、服务水平等指标综合评价后,按照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确定承办机构。
四、申请机构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承办机构资格的,一经发现,将被取消承办机构资格。
五、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2021-2023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柜台业务承办机构的承销团成员,将申请材料加盖机构总部或被授权分支机构公章后,于2021年6月8日前递交或邮寄至上海市财政局。申请材料包括:
1.《2021-2023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柜台业务承办机构申请表》;
2. 机构总部授权委托书(在沪分支机构代机构总部申请的需提供)。
六、承办机构选择确定后,上海市财政局可根据后续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需要和柜台业务开展情况,增补或调整承办机构。
特此通知。

联系人:何欣宗
联系电话:021-54679568-20106,021-54906025(传真)
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邮编:200030

附件:1. 2021-2023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柜台业务承办机构申请表
  2. 2021-2023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柜台市场发行分销协议(范本)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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