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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错过,制造业企业优惠政策有这些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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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6-1 04: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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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苏州税务
标题:
不要错过,制造业企业优惠政策有这些新变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TI5MzQzMw==&mid=2247505811&idx=6&sn=7721d8b06c39da888adf954c8b54338a&chksm=97318585a0460c93507e7dba2a2e6dbc471c9de5f753d5c82a35a769b0c6fad9832f5cb6eb3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31
二维码:
-
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更多资本注入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领域,今年国家新出台了对制造业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方面的的税收优惠,请大家来了解一下吧!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适用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年第13号)
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适用主体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具体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来源:姑苏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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