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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相关附加费减免政策是否随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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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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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 04: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相关附加费减免政策是否随之调整?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41132&idx=4&sn=7e47e316bb4ced8bf6935b0c0735fbf5&chksm=88bf3cb7bfc8b5a1ac982c85377709ef1176ddb8a43d911865899d4d651fc453d5a3b85791a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31
二维码: -


刘小牛
: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已经调整至按月申报15万(按季申报45万),请问财税〔2016〕12号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政策是否也随之调整到月销售额15万(季销售额45万)?
坐席小妹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销售额仍然是“按月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免征增值税销售额调整至按月15万元(按季45万元)后,对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随之免除;对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当月代开发票的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季度30万)的,代开发票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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