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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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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4547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黑龙江省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6-09-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黑龙江省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通告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通告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9-26
  根据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黑龙江省将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是将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
  二、自2016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新开业和申请变更登记、换照的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涉税事项仍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对2016年10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五、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六、个体工商户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黑龙江省红盾信息网(http://www.hljaic.gov.cn/)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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