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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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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31 20:5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大兴税务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DI3OTgyMQ==&mid=2247511347&idx=2&sn=1b5bd71838610d0e51a619899287aa42&chksm=e91fa551de682c47ec41f538cc6a76be52a48dd4a5f358c30984f3f4038161942d7fb9e57e2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31
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二、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所列文件、条款同时暂停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12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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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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