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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第三税务分局每周咨询热点专题——“海小微”周Q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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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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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31 11: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深圳税务第三分局
标题: 你问我答|第三税务分局每周咨询热点专题——“海小微”周Q集(1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NzI2MzcwNg==&mid=2650416157&idx=1&sn=f15b7a14206708984822590f6439e6a7&chksm=f0c5ca28c7b2433e7e81f8d6db7d02367d8530895ac64b7c0afa8c477c9d81e36d91a82b31d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28
二维码: -



周Q集
为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提高税企互动质效,第三税务分局依托分局 “有问题请举手”微信群和办税服务热线电话等平台,立足纳税人需求,提高辅导精准度,针对纳税人咨询的高频热点、难点问题,推出2021年全新专题栏目—《“海小微”周Q集》。
01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如何判断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九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02
我去年取得了一笔年终奖,当时已经合并到工资申报个人所得税了,今年汇算可以改成单独计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税款。如确实属于扣缴单位发放时合并到工资缴税的,建议联系扣缴单位,更正当时的预缴申报后再办理汇算。
03
居民个人取得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境外所得部分按什么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十二条,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04
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05
如何确认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适用期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发生频次、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从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角度出发,明确《裁量基准》第14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的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其他22类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的期间为“税务行政相对人存续期间”。
来源:深圳税务第三分局
编发:深圳税务第三分局微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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