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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云说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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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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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30 03: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昆明税务服务号
标题: 【小云说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zY3MjAyMw==&mid=2649574695&idx=7&sn=2d7f71148b50226e1224778fc99856e1&chksm=8843aa1fbf342309182cef39a754ce6a316040571f88f19b2945707932d9c54b03704f89a56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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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问:一般纳税人接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符合条件的电子普通发票或者客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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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同时,还需将进项税额填入本表第10行“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栏。

02
问: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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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3
问: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优惠时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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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来源:云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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