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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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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17037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修订)
发文日期: 2018-06-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修订)

税乎网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修订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修订)
  全文有效
  2018.6.15
  现将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设出租车定额发票,使用范围为未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出租车纳税人,发票式样分为4种,具体如下:
   1.《黑龙江省税务局出租车定额发票(壹元)》,规格175mm*76.2mm,通栏式订本发票,分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2.《黑龙江省税务局出租车定额发票(贰元)》,规格175mm*76.2mm,通栏式订本发票,分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3.《黑龙江省税务局出租车定额发票(伍元)》,规格175mm*76.2mm,通栏式订本发票,分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4.《黑龙江省税务局出租车定额发票(拾元)》,规格175mm*76.2mm,通栏式订本发票,分为存根联和发票联。
   出租车定额发票启用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纳税人已领取的《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可以继续使用。2013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已领取的《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不得继续使用,其中未使用的整本发票作退票处理,已使用而未用完的非整本发票作缴销处理。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0月1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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