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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津人社局发〔2021〕1号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外地员工春节期间留津稳定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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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101/t20210117_5325396.html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21〕1号
文件名: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外地员工春节期间留津稳定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外地员工春节期间留津稳定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支持企业外地员工春节期间留津稳定就业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月16日

支持企业外地员工春节期间留津稳定就业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和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明电〔2020〕463号)关于“引导务工人员等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留在务工地过年”的要求,有效降低因人员流动、聚集等导致的疫情传播风险,全力稳定春节前后我市企业用工,促进外地人员在津稳定就业,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外地员工留津过节。鼓励本市各类企业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生产经营实际,科学合理安排生产活动,采取企业发放“留岗红包”等方式,引导外省市户籍员工留津过节、稳定就业。对安排外省市户籍员工留津过节的各类企业,根据其在岗稳定就业、依法参保缴费,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一直在津的外省市户籍员工人数,采取“先发后补”方式,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每户企业最高30万元。企业获得的补贴资金应全部、足额用于发放外省市户籍员工“留岗红包”,鼓励企业匹配更多资金提高发放标准。发放“留岗红包”的企业应于2021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区人社局审核企业外省市户籍员工参保缴费、企业外省市户籍员工留津过节承诺书及“留岗红包”发放凭证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所需资金从稳就业相关资金中列支,优先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补贴经办规程见附件)

二、支持见习人员留津见习。鼓励本市就业见习基地组织见习人员留津见习,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在津参加就业见习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含外省市生源的本市院校在校生),在按规定享受各项见习补贴的基础上,按照每人300元标准再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留津见习生活费补贴,补贴申领发放按照现行就业见习补贴相关规定执行。

三、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组织外地员工留津并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开班并完成《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补贴标准目录》所列职业技能培训的,均按照目录补贴标准的120%给予企业培训费补贴,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职工生活费补贴。开班流程及补贴申领按照现行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四、全力做好春节期间公共就业服务。坚持公共就业服务“不打烊”,春节期间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外地员工提供不断线就业服务,主动对接区内春节期间持续生产经营的企业,精准摸排用工需求,提供针对性用工服务。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重点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将节日期间留津就业或求职的外来务工人员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提供精准化人岗对接服务,帮助其留津就业、在津过节。

五、依法保障职工工资支付和加班待遇。多渠道开展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加大服务指导力度。鼓励企业积极营造温馨和谐用工环境,主动与职工开展协商,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指导企业合理安排春节期间在岗工作职工节后休息休假。对企业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对企业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加班的,要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加大隐患排查和执法检查力度,确保职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安心过节。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纠纷调解申请,积极化解劳资纠纷,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七、加快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各区人社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稳定外地员工留津过节、稳定就业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宣传和主动服务,按照方便企业、精简要件、压缩时限的要求,结合实际细化相关补贴的具体经办流程,公布经办窗口、咨询电话,确保相关举措落实到位。要积极采取外地员工留津情况承诺制审核的方式,提高相关补贴兑现效率,通过大数据比对、信息共享等技术手段,对相关人员留津情况实行核查、抽查,对企业或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冒领相关补贴的,一经发现,及时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附件: 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经办规程.doc (48.96 KB, 下载次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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