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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津公用办〔2021〕1号 关于做好202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人事综合管理有关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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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sgl.tj.gov.cn/zwgk_57/xzcwj/sgysyj/gyjwj/202101/t20210120_5330246.html
发文单位: 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文件编号: 津公用办〔2021〕1号
文件名: 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人事综合管理有关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人事综合管理有关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人事综合管理有关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150号)要求,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2〕66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奖励、申诉等法规规定,现就做好202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及奖励、处分、复核申诉等情况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202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是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效能,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事业单位是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的主体,要成立由本单位负责同志、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年度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及时部署,严格审核,扎实做好年度考核工作。

(一)考核对象。受聘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的工作人员,除特殊情形外,均应参加年度考核。其中,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按照市城市管理委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组织选派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一半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二)考核内容和方法。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各方面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注重掌握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事业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科学选择个人总结、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考核。

(三)考核程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被考核人员撰写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

2.主管领导根据被考核人员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3.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审议考核等次建议;

4.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组织谈话;

6.考核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7.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

考核工作结束后,事业单位应将考核登记表存入被考核人员干部人事档案。

(四)考核等次。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人员总数的20%。单位人数较少,按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人数不足1人的,可最多在5年内统筹确定年度考核优秀人数,确保在该时段内优秀比例符合规定。考核管理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不占用本单位优秀比例,也不计入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人员总数。

受处分或被问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应严格按照《考核办法》和《天津市受问责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所受处分或被问责的种类确定。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五)考核结果运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参加竞聘上岗、晋升职级时应优先考虑,定期奖励人选一般在年度考核优秀的人员中产生。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本工作年度计入现聘岗位任职年限,并晋升一级薪级工资。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不增加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入现聘岗位任职年限,要对其进行提醒谈话,督促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调整其岗位。

(六)考核工作纪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服从回避决定。对在年度考核工作中发现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国家和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有关规定提起复核、申诉和再申诉。相关部门应依规受理,作出书面决定,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本人。

(七)考核结果备案。202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于2021年2月中旬前完成。事业单位应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机关工勤)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2020年度)》(附件2)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局属各单位于2021年2月25日前,将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和汇总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机关工勤)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2020年度)》(附件2)(加盖公章)及电子版,报局办公室。

机关工勤人员考核参照以上要求进行。

二、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处分及复核申诉情况统计工作

局属各单位要对2020年度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处分及复核申诉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填写《2020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情况统计表》(附件3)和《2020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决定统计表》(附件4)、《2020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情况统计表》(附件5)、《2020年度事业单位复核申诉情况统计表》(附件6),于2021年2月25日前,将上述表格纸质版(加盖公章)及电子版,报局办公室。

附件: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机关工勤)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2020年度)

3.2020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情况统计表

4.2020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决定统计表

5.2020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情况统计表

6.2020年度事业单位复核申诉情况统计表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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