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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银保监局 津工信原〔2020〕3号 关于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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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yxxh.tj.gov.cn/ZWGK4147/ZCWJ6355/wjwj/202101/t20210121_5331677.html
发文单位: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银保监局
文件编号: 津工信原〔2020〕3号
文件名: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津工信原〔2020〕3号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的要求,为组织做好我市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销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三、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请于2021年1月15日前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1)。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请于2021年1月20日前将初审意见、本区申请材料及汇总表(见附件2,纸质版一式5份,另附电子版)报送市工信局。市工信局会同天津银保监局审核后上报国家。

以上通知和附件电子版可从市工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附件:1、 2020年度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docx (17.73 KB, 下载次数: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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