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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4月已缴增值税的收入,还能享受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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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4月已缴增值税的收入,还能享受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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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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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7 10: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其中包括生活服务(含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你公司提供旅游服务取得的收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由于你公司已经按照征税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税款,若你公司选择更正当期申报,则可对2021年3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将当期应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若你公司选择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则可在办理2021年4月属期(5月纳税申报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开具其他发票”栏次或“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3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3-4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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