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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研究] 【2021年第5期】胡怡建:从三个视角看我国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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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1-5-27 09:4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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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务研究
标题: 胡怡建:从三个视角看我国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2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MTgxNTQ5OQ==&mid=2247494216&idx=1&sn=0b3002eafe17828fc11503a7cdd1476c&chksm=fe2b9c6cc95c157a713792d90fc725719abdbdf55915d47df73a07317329206755c46fd6158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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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怡建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和治理研究院院长
公共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2015年国税地税机构合作、2018年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之后,我国税收征管领域的第三次重大变革。这次改革的重要意义,可以分别从历史、现实和未来进行全方位、多视角审视。

从历史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发展大局,紧扣时代脉搏,坚持顶层设计,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循序渐进,着力推进税收征管从合作、合并再到合成三次重大改革,以夯实税收基础,理顺税收关系,增强税收功能,提升税收效率,更好地发挥了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税收征管合作改革。我国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实行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相互独立的征管体制。站在当时的角度看,这顺应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但从现代国家治理对税收征管体制要求来看,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客观上存在职责不够清晰、执法不够统一、办税不够便利等问题。2015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开始启动,在保留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前提下,要求国税地税部门全面加强合作,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理顺征管职责划分、创新纳税服务机制、转变征收管理方式、深度参与国际合作、优化税务组织体系和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全面提升税收征管效率。


税收征管合并改革。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作为此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征管体制迎来了第二次变革。2018年7月,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由合作向合并改革,有利于通过优化机构设置、统一执法标准、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逐步建立起一个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规范、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进一步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增强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确保税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


税收征管合成改革。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税收征管改革也与时俱进。2021年3月24日出台的《意见》,从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精准实施税务监管、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等方面提出具体改革举措。这既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时期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十四五”时期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的总体规划,也是一次为推进执法、服务、监管系统优化,业务流程、制度规范、信息技术、数据要素、岗责体系融合升级的“合成”改革。


从我国三次税收征管改革的历史演变看,2015年国税地税机构合作为合并打下基础,而2018年的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又为第三次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合成创造了条件,改革始终遵循客观规律,循序渐进、步步深入。


从现实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
国税地税机构从合作到合并,不仅是税务部门领导体制、运行机制、管理方式、职能职责的一场深刻变革,更是执法和服务标准、业务流程等方面的集成创新。通过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进一步发挥。


税收收入规模适度增长。2016—2020年,在我国连续5年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的前提下,税收仍保持持续稳定增长, 由2015年11.06万亿元(扣减出口退税)增加至2020年13.68万亿元(扣减出口退税),年均增长4.34%。这既为进一步减税降费、深化改革创造了条件,又为“六稳”“六保”提供了财力支撑。


税收征管能力持续增强。2016年我国全面完成金税三期工程建设任务,形成了覆盖所有税种及税收工作各环节、运行安全稳定、国内领先的信息系统。2018年实现征管数据向税务总局集中,建成自然人征管系统,并实现与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从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到构建电子税务局、金税三期上线,税收征管能力不断增强,税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持续提升。


“非接触式”办税有序展开。从2015年国税地税部门在服务、征管、稽查等方面有序开展合作,一厅通办、一窗通办逐步推开,到2019年实现原国税地税两套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再到如今“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覆盖纳税人缴费人端征管业务事项的90%以上,一系列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推进办税和缴费便利化的改革,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了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使他们更有获得感。


税务行政审批大幅提速。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税务部门大幅度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实现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变。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由2015年的87项减少至目前的6项,取消了61个税务证明事项。为适应纳税人特别是自然人数量不断增加以及企业经营多元化、跨区域、国际化的新趋势,税务部门通过转变税收征管方式,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税收协同共治稳步推进。近年来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与税收立法改革和制度改革协同推进,全面实施营改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个人所得税改革等各项改革陆续启动,税收征管改革在不断完善的同时,确保了税收制度的落实落细。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为契机,扩大与有关部门合作的范围和领域。税务部门与涉税各方力量,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税、综合治税的强大合力,建立起了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


对外开放提供有力支撑。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围绕建立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税收关系,推动完善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机制,执行好《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加强税收信息交换,形成深度交融的互利合作网络。多次联合有关国家税务部门和国际组织举办“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会议,建立健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积极融入世界包容性增长框架。


从未来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
“十四五”开局之年,党中央、国务院在《意见》中绘就了我国“十四五”时期全面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蓝图,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未来我国税收征管将呈现五大发展趋势:


智慧税收。治税有“数”,全面推进税务执法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着力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一是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着力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二是着力推进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三是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云平台,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持续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法治税收。执法有章,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着力提升税收法治化水平。一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健全税费法律法规制度;二是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三是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积极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健康发展;四是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五是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构建起全面覆盖、全程防控、全员有责的税务执法风险信息化内控监督体系。


服务税收。服务有效,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一是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二是积极通过信息系统采集数据,切实减轻办税缴费负担;三是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 不断拓展“ 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四是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五是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分析识别,精准提供线上服务;六是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监管税收。监管有方,精确实施税务监管,着力提升税法遵从度。一是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三是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健全违法查处体系,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共治税收。共治有为,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实现全社会相关主体共同参与税收治理。一是加强部门协同,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同一层级或不同层级税务部门共治;二是加强社会协同,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三是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实行警税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进一步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四是强化国际税收合作,深度参与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国际税收规则和标准制定,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税收利益,持续推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建设。


来源:《中国税务》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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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确  发表于 2021-5-27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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