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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研究] 企业成长与降杠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激励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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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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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务研究
标题: 企业成长与降杠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激励效应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2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MTgxNTQ5OQ==&mid=2247494208&idx=1&sn=b36fd6a2967362c6f60ee64c1d688a89&chksm=fe2b9c64c95c15721396c646e661e4a036e8ab307f507cc0a27045933b14d76965330a516dcb#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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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国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

陈 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刘 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企业层面需要关注两个重点问题,即企业的成长性与杠杆风险。企业的成长性是反映企业发展潜力的重要方面,决定了企业未来的发展空间和投资价值。在当前的经济形势和市场前景下,高成长性的企业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适当的杠杆率是企业成长所必须的,也有利于企业盈利与经济增长,但是过高的债务压力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企业的资金约束直接限制了企业的成长空间,并可能从资金周转方面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与风险水平。因此,降低企业资金约束,并通过“去杠杆”促进企业成长潜力的高效提升,既是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方向,也是国家经济政策所需要考虑的重点。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作为一项具有融资性质的财税政策,允许企业在购置资产早期以加速折旧方式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扣除,使得企业在加速折旧当期能缴纳较低的企业所得税,并于期后再以减少折旧扣除的形式补偿前期少缴纳的税收。本质上,加速折旧增加了企业在固定资产购置初期的现金流量,缓解了企业的资金约束,进而增加了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意愿(刘行 等,2019;刘啟仁 等,2019)。企业投资意愿增强能够间接地影响到企业的成长潜力,因为增长是企业投资的目标,更是政策调控的目标。值得关注的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资金约束的缓解如果能够对企业产生成长激励,那么具体会影响企业成长性的哪些方面?能否有效实现扩大税基的政策导向?企业在提升成长性的过程中,是否有效控制了资产结构风险?对此,本文试图以2014~2015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为准自然实验,利用2008~2019年A股上市公司面板数据和双重差分方法对这些问题进行回答,从而为企业进一步提高成长潜力提供经验证据和政策启示。
从国内的研究现状看,由于企业的成长性决定了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因此,有大量的文献对其影响因素进行了深入探讨。多数文献聚焦于分析企业财务指标对企业成长性的影响(李定珍 等,2007;张秀生 等,2013),这些研究的本质,是分析企业财务资金约束如何影响企业的成长性,并由此扩展到国家宏观政策对企业财务比率以及现金流量影响的相关研究(王爱群 等,2017)。少数文献从创新、技术与知识资本要素的视角研究了企业的成长性(王京 等,2017;白贵玉 等,2019)。但是,在分析国家政策如何影响企业融资约束进而影响企业成长性的研究中,将我国财税政策与企业成长性相联系的研究少之又少,仅有的文献研究了不同税种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成长性的影响(李旭红 等,2014),却缺少对更广泛的研究对象和财税政策的扩展性分析与探究。
在诸多财税政策之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的现金流量和融资约束有着深刻的影响,其本质上是政府对企业的一种长期无息借款(童锦治 等,2020)。这种“贷款效应”理论上为企业提供了相当大一部分的自由资金,且充分有益于企业更新资产,扩大资产和业务规模。但是,几乎所有的文献都仅限于研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税收激励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人力资本升级(刘怡 等,2017;刘啟仁 等,2020)与研发创新(李昊洋 等,2017;伍红 等,2019;王宗军 等,2019)的促进作用,很少有文献进一步深入研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成长性与资产结构风险的影响,也未有文献从企业成长的视角验证我国现有财税政策的成效。本文试图分析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成长性是否具有良性的促进作用,以此来补充该领域的研究空白。
本文可能的研究发现和贡献主要有二。(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具有成长激励,企业通过降低融资约束,实现了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的扩展,并强化了创造利润的能力。这一结论为我国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成效提供了直接的经验证据。(2)企业在提升成长性的同时,更缓解了短期融资压力和偿债风险,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具有降杠杆效应。这一结论从企业资产结构风险的角度为我国税收政策效应扩展了一个较新的研究方向。

二、制度背景与研究设计
(一)制度背景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成本、费用和税金支出等。其中,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资本支出首先应计入对应的资产科目,并根据一定年限分期计提折旧或以摊销的方式计入相关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仅允许扣除当年计提的部分。从会计核算和税收核算看,企业当年计提的折旧越多,能够税前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纳税数额就越小。因此,国家为鼓励部分企业的发展,对部分企业允许在购进固定资产时进行加速折旧。
2014年1月,我国正式试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允许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大试点行业的企业按照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规定年限60%)、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对自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旨在增大企业投资初期的扣除额度,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加快转型升级。2015年又增加了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2019年进一步扩大至全部制造业行业。
从加速期限上看,我国加速折旧政策主要分为一次性扣除和多年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可以将一定限额以内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作为成本费用在当期一次性扣除,比如在2014年首次实行时,针对持有的固定资产的限额是5000元,针对新购进的科研用固定资产的限额是100万元,2018年将新购进设备、器具的限额提高至500万元。多年加速折旧政策则规定特定行业可以通过缩短折旧年限或者更改折旧方法的方式递延纳税。
企业通过加速折旧的方式,可以不受固定数额限制地对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扣除,进而可以较大程度地缓解企业当期的融资约束。因此,加速折旧对企业具有强力投资刺激作用(刘啟仁 等,2019),还能促进企业研发创新(伍红 等,2019;王宗军 等,2019)。有别于现有研究方向,本文重点研究2014年和2015年两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成长性与企业杠杆的影响。
(二)数据来源与模型设定
1.数据来源。本文的数据均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CSMAR),主要选取了我国2008~2019年A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基本情况、股权性质以及公司治理数据。在数据筛选的过程中,我们首先剔除了ST公司和在样本区间内总资产规模增长超过一倍以上的企业,其次剔除了在2014年之前成立但是在2014年之后消失的企业以及在2015年之后成立的企业,以保证所有样本在政策时点前后存在持续性。此外,还剔除了重要变量数据缺失的样本并对所有变量均进行了[1%,99%]区间内的缩尾处理。
2.模型设定。本文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为准自然实验,构建如下多时点双重差分(DID)模型:

其中,yi,t表示企业i第t年的成长性指标,这里指企业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β0为截距项,β1为政策效应系数,Reformi,t为加速折旧政策变量,Xi,t为控制变量,β2为控制变量的回归系数,γi和δt分别表示个体固定效应和年份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误差项。
(三)变量定义与指标选取
1.企业成长性。企业的成长性代表了企业长期运营发展的潜力。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其成长性主要集中体现在总资产规模的增长速度上。对于生产性企业而言,企业固定资产的增长反映了企业产能增长的能力。同时,企业成长性的强弱还取决于市场需求,通常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其业务成绩突出,销售收入增长率反映了企业的市场需求和业务扩张能力。本文选取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作为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指标,定义方式均为:(本期数额-上期数额)÷上期数额。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变量。由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最初是在2014年开始实施,再于2015年进行范围扩大,因此,本文以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为准自然实验,定义加速折旧政策变量:属于试点范围且在政策实施之后取值为1,非试点的年度以及试点在政策实施之前取值为0。其中,参照童锦治等(2020)的做法,试点行业的划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以及人工识别确定。
3.控制变量。参考刘啟仁 等(2019)的做法,本文的控制变量包括:净资产回报率,用企业净利润和总资产的比值表示;资产负债率,用企业总负债和总资产的比值表示;期初现金,用期初现金余额对数表示;盈利能力,用企业的每股收益表示;企业规模,用企业员工人数的对数表示;上市年龄,用企业存续期表示;企业税负,用企业支付的各项税收减去税收返还后与销售收入的比值表示;政府补助,用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对数表示;股权结构,用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表示。
相关变量描述性统计见表1(略)。

三、实证检验(略)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聚焦于企业发展的成长性和资产结构风险两个方面,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为准自然实验构建DID模型,实证回归的结果支持以下结论。
首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有效地促进了企业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的扩张。此外,加速折旧虽然理论上降低了企业的即期会计利润,但对成本和利润的评估结果显示,企业通过业务规模的扩张进一步扩大了利润空间,这为企业的成长和税基的扩大提供了有力的实证证据。其次,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效缓解了高杠杆企业的短期融资需求,并在整体上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短期偿债风险,使得企业能够在不增加融资压力的前提下,既降低了短期偿债风险,又获得了成长性的提升。
(二)政策建议
1.进一步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力度和适用范围。自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以来,一方面,财政有刺激经济复苏和缓解经济下行压力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继续扩大减税降费力度也造成了较大的财政压力。因此,进一步的减税降费是否必要且可行是税收决策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的结论表明,通过激励性的加速折旧政策虽然理论上短期会降低企业利润,但是企业的良性发展反过来也会强化企业创造利润的能力,企业利润并不会出现显著的下降。这意味着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仍然有强力激励作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效地刺激了企业的活力并促进了税基的更快增长。因此,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力度和适用范围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尤其是放眼于未来,可以有针对性地将环保产业、新能源行业和其他一些极具经济活力的新兴产业纳入政策适用范围之中。
2.重视税收政策对企业资产配置和经营风险的引导作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税费扣除方面的优化设计,引导企业资产债务结构的重构,在促进企业成长的同时还降低了企业的杠杆风险。可见,良性的税收激励措施是引导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税收激励政策在抉择过程中,应当考虑将所得税税收相关的制度设计作为激发企业活力和辅助企业“去杠杆”的重要工作内容。对杠杆风险较大的企业,考虑在短期内提供更强的加速折旧激励以增强政策对企业资产配置的引导作用,注重加速折旧政策的差异化和针对性。此外,还可以考虑利用企业的杠杆率来设计税收优惠的门槛,引导企业主动优化资产结构。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1年第5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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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很明确  发表于 2021-5-27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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