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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如需要,应如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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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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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7 03:5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延安税务
标题: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如需要,应如何缴纳?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NTE3NzA3Mg==&mid=2247503507&idx=5&sn=8f2681fc93cdb68aacff89ce4858d526&chksm=fa8bfc8ccdfc759a1a9635a8ac03f8fac90141e5f7e761279ef5508e511e8c18793c949bfe9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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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如需要,应如何缴纳?

答: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删去第三条第二款。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市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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