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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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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5-27 01: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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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清远税务
标题:
【涨知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jU5ODM1NA==&mid=2650771387&idx=2&sn=6c24a0acd815c6eff99125408c4f4a97&chksm=88619686bf161f90d4fbaecc5467c49054d0b1c547db53a1834a63cfc1685390298c8264725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26
二维码:
-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快要结束啦,小编整理了纳税人汇算清缴时常遇到的问题,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加计扣除类
请问现在最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何变化?
一是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二是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三是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需要在年报前先备案?
不
需要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公司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不低于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有实际安置在实际岗位工作;
(2)为每位残疾职工足额缴纳社保费;
(3)定期通过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减免所得类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是什么?
2020年度汇算清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延续原来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我公司在2020年12月才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问在2020年度年报时能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又当如何享受?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另外,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从事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有专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有
。
根据《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捐赠支出类
2020年,我们公司通过县人民政府捐赠了一批疫情防控物资,根据规定允许全额扣除,如果我们公司在预缴时未享受该政策可以在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吗?
可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年报表单中《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中申报享受,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我公司外购酒精进行分装,然后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并且制作了宣传横幅。请问,酒精分装费和制作宣传横幅的费用能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酒精分装与宣传横幅所发生的费用,凡包含在捐赠物价值内的,可以作为捐赠全额扣除。不能计入捐赠物价值的,则应计入企业相关费用,按照税法规定处理。但不能重复扣除。
资产折旧类
我公司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20年,我们公司为扩大产能新购进一批设备,共花费1000万,请问我们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填写?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税前扣除,对符合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条件的相关设备在表单《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中填入相应行次。
我们单位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0年5月花费300万新购进一批生产机器,已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请问在汇算清缴时怎么申报,是要分年度折旧还是可以一次性折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中的单位价值是指如果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如你(单位)2020年5月新购入的设备单位价值未超过500万元,可在汇算清缴时填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相应行次进行一次性折旧。如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则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分年度折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该文件只执行到2020年,请问2021年该政策还会继续执行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税〔2018〕54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所以2021年继续执行该政策。
弥补亏损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请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需要企业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以证明受到疫情的较大影响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2020年度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的,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纳税人应在《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020年,电影行业遭受疫情影响很大,请问对于企业发生亏损的,有延长结转年限的规定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的规定,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你单位如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对于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否有延长弥补亏损时间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弥补亏损时间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设计制作: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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