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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津人社办函〔2021〕86号 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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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6 16:3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函〔2021〕8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依法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市人社局决定开展2020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含外埠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下同)。

二、核验材料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2020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具体包括下列材料:

(一)2020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办公服务场所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被派遣劳动者职工名册、劳动合同样本,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工会组织提供的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会的情况说明;

(六)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七)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用工单位“三性”岗位的数量、岗位类别说明书、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八)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将上述材料编写目录,依序编写页码,分类整理成册。

三、时间安排

(一)各劳务派遣单位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的电子扫描版或纸质版报坐落地所在区人社局。

(二)各区人社局于4月9日前,通过书面或实地审查,对各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并存档备查。

(三)各区人社局于4月16日前,将核验结果录入金保二期“劳务派遣管理信息系统”,填写《2020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名单》(见附件2)、《劳务派遣情况表》(见附件3),撰写核验工作报告,一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

(四)市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各区材料,并于4月30日前报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

四、有关情形的处理

(一)对逾期不提交相关材料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限期提交,拒不改正的,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二)对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行政许可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四)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附件:1. 2020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docx (30.07 KB, 下载次数: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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