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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的申报属期这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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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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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6 05: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厦门税务
标题: 提醒!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的申报属期这样修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AxODIwMQ==&mid=2652372207&idx=1&sn=a78e35e0044456b093caa5946911465c&chksm=8b4414d9bc339dcfa5f2bd2df2817e3431b170cd1b9efaa00f3bcbadc06d1d4cda4258f86e5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25
二维码: -


近期,陆续有许多小伙伴们来电咨询


电子税务局新上线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申报属期默认当前月份,可按照规定,该笔预缴税款的属期是上个月怎么办?如何修改?还得跑柜台吗?
不不不
其实很简单,快跟小编来看看吧


操作流程
首先,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进入【非按期申报】模块时,系统默认的“申报月份”是当前月份,且“税款所属期”在申报表内是无法修改的:




如果您需要申报的是其他月份,可直接点击“申报月份”进行选择:






★温馨提醒★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货物和劳务税处、集美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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