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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百答】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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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5-26 02: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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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辛集税务
标题:
【百问百答】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DEyODMxNQ==&mid=2247508952&idx=4&sn=104645d2d78df4186df6ec8dd8ec5be8&chksm=9b71718cac06f89a847369f115755055f1d7784ebc2a74a7dedfd22dae97869c3977c08e86e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25
二维码:
-
【综合类】
1.什么是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答:财产和行为税是现有税种中财产类和行为类税种的统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在申报多个税费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对纳税人而言,可简化报送资料、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此次试点合并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种,将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申报,不纳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范围。
2.为什么要实行合并申报?
答:为了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体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在2019年成功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的基础上,扩大合并申报范围,实行财产行为税各税种合并申报。
一是优化办税流程。财行税原有分税种纳税申报存在“入口多、表单多、数据重复采集”等问题。合并申报按照“一表申报、税源信息采集前置”的思路,对整个申报流程进行优化改造,将财行税10税种申报统一到一个入口,将税源信息从申报环节分离至税源基础数据采集环节,便于数据的统筹运用,提高数据使用效率,更加方便纳税人。
二是减轻办税负担。合并申报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将纳税人填报表单数量由35张减少为11张,填报数据项减少204项,减少三分之一。新申报表充分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大幅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三是提高办税质效。合并申报利用信息化手段可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等功能,有利于避免漏报、错报,确保申报质量。通过整合各税种关键申报要素,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即可实现多税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提高了办税效率。
3.怎么合并申报?
答:纳税申报时,各税统一采用《财产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新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纳税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为确保税源信息和纳税申报表逻辑一致,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征管系统将根据各税种税源信息自动生成新申报表,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即可完成申报。无论选择何种填报方式,纳税人申报时,系统都会根据已经登记的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申报表。
4.什么时候开始合并申报?
答:河北省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合并申报。
5.怎么提供税源信息?
答:税源信息是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和后续管理的基础数据来源,是生成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依据。纳税人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提供税源信息。纳税人仅就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填报对应的税源明细表。
每个税种的税源明细表根据该税种的税制特点设计。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例如,某企业按季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7月15日购入厂房,假设当季申报期为9月1日至9月15日,则企业可在7月15日至9月15日之间的任意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对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一次性税源,纳税人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立即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一次性填报所有税源信息。例如,某煤炭企业分别在8月5日、10日、15日销售应税煤炭并取得价款,则可当天立即填写资源税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前,一次性填报所有税源信息。
6.怎么更正税源信息?
答: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发现错填、漏填税源信息时,可以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例如,纳税人填写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申报前发现遗漏了应税合同信息,则可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补充相应合同信息,然后继续申报。
纳税申报后,纳税人发现错填、漏填税源信息时,需要通过更正申报进行调整。例如,纳税人填写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申报后发现遗漏了应税合同信息,则通过更正申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然后再重新申报。
7.所涉及税种是否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
答: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例如,纳税人7月应申报环境保护税、印花税和资源税3个税种,7月5日申报时只申报了环境保护税和印花税2个税种,遗漏了资源税,则可在申报期结束前单独申报资源税,不用更正此前的申报。
8.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能合并申报吗?
不同纳税期限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
按期申报但纳税期限不同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则在3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2月份印花税。
按期申报与按次申报的税种也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2月20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在3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2月20日耕地占用税。
9.合并申报多个税种后只更正申报一个税种怎么办?
合并申报支持单税种更正。纳税人更正申报一个或部分税种,不影响其他已申报税种。例如,纳税人一次性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随后发现资源税申报错误,则可以仅就资源税进行更正申报。更正时,修改资源税税源明细表再单独申报即可,无需调整其他已申报税种。
10.合并申报对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有影响吗?
目前,纳税人在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时一般使用不动产登记办税功能模块中的增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土地交易纳税申报表,合并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后,不动产登记办税有关申报表单仍可以继续使用。
11.合并申报实行后老申报表还可以使用吗?
实行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后,不仅进行了申报表的改进,而且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调整和优化,因此,相关税种原有申报表不再使用。(申报往期税款时,资源税纳税申报表(2016版)仍然可用。)
12.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的合并申报?
答: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进行申报,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模块对各税种的税源信息进行填报。纳税人还可通过“搜索”栏直接搜索相关模块,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纳税人也可根据需要,在当地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申报。
【核心征管系统操作类】
13.如何在核心征管系统中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
答:通过【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模块进行申报。先完成税源信息采集,再进行申报。
有两种方式可进行税源信息采集:一是点击【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界面的“税源采集”进入对应税种的税源信息采集;另一种是进入【功能菜单】-【管理服务】-【税源信息维护管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报告】模块,录入识别号,回车,带出纳税人信息后,点击相应模块进入对应税种的信息采集模块。
税源信息采集完毕后,回到【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界面,选择对应属期以及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再勾选需要申报的税种,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信息确认界面,确认申报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完成申报。
14.如何受理纳税人多个税种的申报?
答:目前【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模块可实现一次性申报多个税种,操作人员可逐个税种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后,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模块勾选多个税种完成申报。
15.申报期限不一致的税种同时申报,税款属期怎么选择?
答:依据需要申报税种的所属期,在下拉选项中选择合适的时间跨度,将所有需要申报税种的所属期包含在内。例如,纳税人A在12月18日需要申报下半年的房产税(按季申报)、11月的资源税(按月申报)、11月18日的印花税(按次申报),因为以上税种房产税的时间跨度最大,所以按照房产税的时间选择,即选择10-12月份。
下拉选项没有合适时间跨度时,也可选择下拉框中最后的“自选”选项,然后录入税款所属期起止。注意尽量选择准确的时间跨度,点击“下一步”后仔细核对“申报表信息”,避免多申报和漏申报。
16.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模块是否可以直接查询已采集未申报的税源信息?如何操作?
答:可以。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模块后,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在“税款属期”下拉框中选择所需的时间跨度。在“申报表信息”中勾选“序号”旁空格,该所属期内已采集未申报税种前的空格会自动勾选,操作人员可点击“选择未申报税源”,查看税源信息,并进行后续操作。
1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还可享受普惠性减免优惠政策?为何在税源信息采集模块未找到对应减免税项目?
答:可以。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界面“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选项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勾选“是”,即可享受普惠减免优惠。系统会根据纳税人登记信息自动预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默认享受优惠,一般纳税人则默认为不可享受,且不可改动。如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内发生转登记,则系统默认带出可以享受优惠,且会根据转登记时间自动计算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减免税额。
18.填写“税源信息采集”并保存后,是否可以再次修改或者作废?
答:已采集未申报的税源信息采集表,允许修改或者作废。已采集并申报的税源信息采集表,只允许修改,不允许作废。
具体操作:操作人员可通过重新进入“税源信息采集”模块修改税源信息,系统将自动提示“该属期已采集,如需更正请修改后保存!”,点击“确定”按钮,继续修改税源信息,点击保存,完成修改。
19.纳税人多个税种同时申报的,作废和更正时是否需要多个税种同时更正和作废?
答:不需要同时更正和作废。点击进入作废或更正页面后,系统可以查询显示已申报数据信息,操作人员自行勾选需要作废或者更正的税种,完成作废或者更正操作。
20.作废时是否可以同时作废其关联的税源采集信息?
答:不可以。申报作废只能作废《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无法同时作废其关联的税源采集信息,操作人员在作废申报表后,需进入“税源信息采集”模块,点击页面左上角的“作废”按钮进行作废。
21.如何完成更正申报?
答:在更正申报前,需先进入“税源信息采集”模块修改税源信息,再进入“申报错误更正”模块,选择“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进入申报错误更正界面,点击“计税”按钮,带出修改后的税源数据,确认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更正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更正老申报表内容时,在“申报错误更正”模块,选择老的单税种申报表,进入申报错误更正界面,沿用老申报表更正方法处理。更正老申报表时,减税降费统计核算的取数来源为老申报表减免税额等数据项。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2.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房产税多条税源同时申报,在申报界面如何预览申报明细信息?
答: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模块,勾选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房产税的多条税源,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信息界面,显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税目汇总税款信息。双击税款信息任一行,可预览该税目对应的全部税源信息。
23.问: 土地取得方式选择“租赁”应该怎么申报采集?
答: 土地取得方式选择“租赁”,即认为该土地由承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故如果是出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承租方不应采集此土地税源信息。
24.问:纳税义务终止确认和作废土地有什么区别?
注销是在宗地上,注销时将查找对应的应税信息,并将该应税信息的有效期止变更为注销日期的月末。
25.问:初始取得时间录入错误怎么办?
答:假设将初始取得时间为2014-01-01录成了2015-01-01,修改初始取得时间后,再去应税信息维护里点击时间最前的那条记录,通过“变更日期”来修改“纳税义务有效期起”,系统将其定义为变更时间下月月初首日。
26.同一房源向多个纳税人出租应该怎么录入?
答:同一房源向多个纳税人出租,应汇总全部租金收入填入应税信息栏。
27:显示“宗地号”,“不动产单元号”必录是什么原因?
答:土地信息若录入“不动产权证号”,则“宗地号”,“不动产单元号”必录。
28.问:“不动产单元号”必录是什么原因?
答:房屋信息若录入“不动产权证号”,则“不动产单元号”必录。
29. 房产税应在房产所在地申报缴纳,应如何办理?
答:房产不在同一地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做落地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跨区域税源登记,在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
30.一个房产税源编号下,同一时间段只能维护一条“从价计征”应税明细,一条“从租计征”应税明细吗?
答:同一房产税源,同一时间段出租给多个自然人(或企业),在维护从租计征应税明细时应汇总填写出租面积、租金收入等信息。(注意:从价的出租面积应等于从租的出租面积)
31. 纳税期限是按季度申报,拆分应税时可以从季度中间拆分,有效期起止可以为季度中间,比如2015-01-01至2015-04-01和2015-05-01至2099-12-31,这样与纳税期限不符,合理吗?
答: 税源信息采集的目的是如实记载税源信息,保证税源的连续不中断不交叉不重复。登记税源信息如实登记即可,申报时按照纳税期限申报,系统自动计算纳税期限中的应纳税款。
契税:
32.在契税税源采集时,选择“税源类型”找不到所需土地或房屋信息。
答:检查该项土地或房屋的出售方是否进行“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或承受方是否已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
33.契税申报后想作废税源怎么办?
答:填写“税源信息采集”并保存后,已采集未申报的税源信息采集表,允许修改或者作废。已采集并已申报的税源信息采集表,只允许修改,不允许作废;如需作废税源信息采集表,应先作废申报表。
土地增值税:
34.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采集前需要税源登记吗?
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预缴、清算、清算后尾盘销售信息采集前需完成“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进行土地增值税信息采集前需完成“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若转让土地使用权,需有“土地税源”,若没有相关税源,需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采集土地税源信息。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信息采集前需完成“房源编号”,若没有相关税源,需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采集房屋税源信息。
35.土地增值税“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信息采集有什么前置流程?
答:进行尾盘销售申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需先完成“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或“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的申报。
36.为什么在新增税源时查不到土地信息呢?
答:需要先进行税(费)种认定, 然后完成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后才可进行的税源信息采集。
37.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源信息为什么不能修改呢?
答:若已完结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审核或已完成【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的申报,则不可对【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的税源信息进行修改。
38. 如何修改清算申报税款的限缴期限呢?
答:清算申报税款的限缴期限默认为当期征收期的最后一天,如果想改变清算申报税款的限缴期限则需要做税(费)种认定,征收品目为普通住宅(清算)或非普通住宅(清算)或其他类型房地产(清算)。
39. 核定征收方式清算为什么无法采集税源?
答:完成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由基础管理岗发起清算核定审批流程)审批流程完成后才可进行税源信息采集。
40.税源信息采集完毕后,重新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为什么查不到已修改的税源信息呢?
答:可进入【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的修改税源信息界面,点击重新获取清算核定按钮进行重新获取。
41. 进行【4.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的信息采集时为什么查询不到税源信息呢?
答:进行【4.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的信息采集时,税源标志若选择为土地税源,需先完成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税源标志若选择为土地增值税项目,需先完成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
42.清算后尾盘销售税源信息采集时为什么查询不到税源信息呢?
答:完成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申报或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和【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申报后才可进行税源信息采集。
43.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的税源信息采集界面“七、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计算规则是什么呢?
答:当核定了征收率时,计算公式为:16=1×14,不存在核定征收率或核定征收率小于等于0时,公式为:16=12×14-5×15。
44.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税源时未取到时怎么办?
答:新增【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税源时,税款所属期起取最后一次【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或【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的已申报的税款所属期止+1天(如已申报2020年10月1日-10月31的【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在新增【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税源时,选择完税源标志后,税款所属期起会自动带出为2020年11月1日),且不可编辑,未取到时可以手动修改。
45.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的税源信息采集界面中,已采集总可售面积、自用和出租面积、已售面积并进行申报后,清算时已售面积、清算后剩余可售面积是自动带入还是手动修改呢?
答:【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的税源信息采集界面中,已采集总可售面积、自用和出租面积、已售面积、其中:普通住宅已售面积、其中:非普通住宅已售面积、其中:其他类型房地产已售面积,并进行申报后,【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的税源信息采集界面中,项目可售面积、清算时已售面积、清算后剩余可售面积可从【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的税源信息中自动带入,且可修改。
46. 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的税源信息采集可以直接录入税源吗?
答:完成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后才可进行【6.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的税源信息采集。
47.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的税源信息采集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答:完成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其他税种核定(依职权)后才可进行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的税源信息采集,其他税种核定(依职权)核定的房源要与转让的旧房及建筑物的房源一致。
48.作废申报已申报的税源信息或属期申报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已申报的税源信息,若需要作废,应先进行该属期的申报作废,才可作废已采集的税源信息。
49. 【6.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7.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支持自然人税源信息采集吗?
答:支持自然人税源信息采集,没有自然人信息时,需先做自然人信息采集。
50.申报土增时若存在多个税源信息怎么办?
答:若存在多个税源信息,点击税源选择链接,弹出税源选择界面,勾选一个或多个税源进行申报,若未点击税源选择链接则默认申报全部可申报的税源。
51. 修改完土增已申报的税源后,税款无变化怎么办?
答: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完毕后,不可通过申报错误更正用例直接进行更正,需在财产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中修改已申报的税源,再通过申报错误更正用例点击计税按钮重新获取修改后的信息,完成更正。
印花税:
52.印花税按期申报和按次申报可以同时采集税源信息吗?
答:可以。在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界面,分别在“按期申报”和“按次申报”栏目中填写相应税源信息,按期申报的税目需提前进行税(费)种认定。已做过税费种认定的税目,在“按期申报”栏目中会自动预填,操作人员修改计税金额或件数即可。
53.既享受印花税小微普惠减免又叠加享受其他减免的情况如何操作?
答:在税源采集环节选择除小微普惠政策以外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系统自动计算减免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系统根据“本期是否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自动叠加计算小微普惠减征额,保证纳税人应享尽享。
54.印花税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内发生转登记如何享受小微普惠减免?
答:印花税税源采集模块支持不同期间同一税目税源信息采集,纳税人发生转登记时,分别填写转登记前、转登记后的税源信息,系统会根据转登记时间自动计算减征额。具体操作:点击“按期申报”栏的“增行”按钮,选择相应税目,即可录入同一税目不同期间税源信息。
55.印花税按期按次可以同时申报吗?
答:印花税按期申报和按次申报可以同时采集税源信息,分别在“按期申报”和“按次申报”栏目中填写相应税源信息,按期申报的税目需提前进行税(费)种认定,按次申报税款所属期起止需在表头税款所属期起止范围内。
56.印花税的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吗?
答:可以,在税源采集环节选择除小微普惠政策以外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系统自动计算减免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系统根据“本期是否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自动叠加计算小微普惠减征额,保证纳税人应享尽享。
资源税:
57.如何补报往期资源税?
答:2020年9月1日资源税法实施后,税制有一定变化,补报往期资源税在“资源税申报(2016)”模块中进行申报。
58.自然人申报资源税,是否需要进行税(费)种认定?
答:不需要。受理自然人申报资源税,不需要认定相关税(费)种信息,在“税源信息采集”模块“申报计算明细”表中,直接点击增行、删行,选择录入需申报的资源税税目、子目即可。
59.单位纳税人进行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时,为何无法增行、删行?
答:单位纳税人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时,默认带出已进行税(费)种认定的税目,“申报计算明细”下方的“增行”、“删行”按钮显示为灰,无法进行操作;如需新增、删减税目,需在“税(费)种认定”模块进行修改。
60.资源税同一税目包含多个子目的,在申报界面如何预览申报明细信息?
答: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模块,勾选资源税,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信息界面,显示资源税分税目汇总税款信息。双击税款信息任一行,可预览该税目对应的全部税源信息。
61.补报以前的资源税申报是否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模块?
补报往期资源税需根据“税款所属期”在不同模块中申报:补报所属期2020年9月1日后的资源税,适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模块;补报2020年8月31日之前的资源税,适用“资源税申报(2016)”模块。
在使用“资源税申报(2016)”模块时注意:在使用“资源税申报(2016)”模块申报时,注意在 “主附表树”选择出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中自动带出相应税种信息、录入信息后保存,再进入主表保存。
62.为什么已经进行资源税税费种认定的企业,在补报往期资源税时无法自动带出“税(费)种认定”模块已认定的税目信息?
注意补报不同属期的资源税需分段认定税费种。
补报所属期2020年9月1日后的资源税,需在税费种认定时“认定有效期起”在2020年9月1日之后。
补报所属期在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资源税,需在税费种认定时“认定有效期”在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之间。
补报所属期在2016年6月30日前的资源税,需在税费种认定时“认定有效期止”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
63.资源税更正申报需要用哪个版本的申报表?
答:在申报错误更正模块对已申报的资源税申报,需通过申报时使用的申报表版本进行更正申报。
64.在申报时如何查看同一资源税税目下的不同子目的申报信息?
答:资源税同一税目包含多个子目的,如要在申报界面预览申报明细信息应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模块,勾选资源税,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信息界面,显示资源税分税目汇总税款信息。双击税款信息任一行,可预览该税目对应的全部税源信息。
65.单位纳税人在按次申报资源税时,合并申报为什么无法添加税源信息?
答:资源税无论是按次、按月、按季申报,都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在申报中才能自动带出。前置条件1:税(费)种认定,征收品目只有在税(费)种认定中认定后缀为“(2020)”资源税征收品目。前置条件2:如果“征收子目”有可选项必须选择其一。
66.为什么我在“税(费)种认定”模块录入认定有效期为2021年6月1日至2040年12月31日时,“征收品目”没有“煤(2020)”选项?
答:关于资源税种“煤(2020)”的税费种认定方法。在金三“税(费)种认定”模块,只有“认定有效期”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之间”或“2021年9月1日至长期之间”的才能在“征收品目”选择“煤(2020)”。注意“煤(2020)”是有“征收子目”的,一定要选择子目。
67.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时, “申报计算明细”中为何有些税目的部分栏次不允许填写。
答:对于计征方式为1(从量)的,从量相关栏次放开填写,从价相关栏次不可填写;对于计征方式为2(从价)的,从价相关栏次及“销售数量”栏次放开填写。
68.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时,录入时优惠信息时勾选个别政策后“减征比例”一栏未带出数值,怎么办?
答:若减免性质幅度额度税率配置表中未配置减免幅度,可人工录入“减征比例”,并自动计算“本期减免税额”,且“本期减免税额”不可修改;若减免性质幅度额度税率配置表中存在已配置的减免幅度,自动将减免幅度带入采集表中的“减征比例”项。
69.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时,为何选择优惠政策后可手动录入 “本期减免税额”。
答:若减免性质幅度额度税率配置表中未配置减免幅度,且未录入“减征比例”,可手动录入“本期减免税额”。但是本期减免税额不能大于“减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或“减免税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70.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时,在录入税目并选择税收优惠政策后,为什么会弹出提示框“申报税目与减免税政策不相符”?
答:特定减免税政策只允许对应的税目勾选。特定减免税政策与对应税目的对照:
(1)减免税政策“青藏铁路自采自用砂石等免征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033301)”对应税目“砂石(2020)(101076233)”。
(2)减免税政策“页岩气减征30%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129912)”对应税目“页岩气(2020)(101074013)”。
(3)减免税政策“充填开采置换出的煤炭减征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064016)”对应税目“煤(2020)(101074021)”。
(4)减免税政策“高含硫天然气减征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129915)”对应税目“天然气(2020)(101074012)”。
(5)减免税政策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面征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064012)”对应税目“煤成(层)气(2020)(101074031)”。
(6)减免税政策“稠油减征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129917)”、“高凝油减征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129918)”对应税目“原油(2020)(101074011)”。
(7)减免税政策“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129919)”、“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129913)”、“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129914)”、“三次采油减征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129916)”对应税目“原油(2020)(101074011)”、“天然气(2020)(101074012)”。
耕地占用税:
71.为什么我无法更正申报耕地占用税申报?
答: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完毕后,不可通过申报错误更正直接进行更正,需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报告中修改已申报的税源,然后再通过申报错误更正中点击计税按钮重新获取修改后的信息,完成更正。
72.耕地占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中,经批准占地的发文时间和收到书面通知的时间、批准占地时间和实际占用耕地的时间等时间如何确定?
答:数据项严格按照实际审批和接收时间填写即可。
73.耕地占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中,项目(批次)名称、批准占地文号等项目等内容如何填写?
答:当“占地方式”为“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时,项目(批次)名称、批准占地文号等录入项严格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列明的内容准确录入。
车船税:
74.我如何在已采集的多个税源信息中只申报特定的几个?
答:若存在多个税源信息,点击“选择未申报税源”链接,弹出税源选择界面,勾选一个或多个税源进行申报,若未点击“选择未申报税源”链接则默认申报全部可申报的税源。
75.一户纳税人既有本地车辆、又有其他地级市的车辆,在勾选税种申报车船税时总是提示有外省车辆而无法申报,怎么办?
答:纳税人名下有不属于本地级市的车辆,应点击的“选择未申报税源”进行手动勾选申报本地市车辆。
76.为什么我在车船税税源信息采集时,手动选择了 “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优惠”,申报时却未享受减免?
答:车辆品牌及型号符合《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目录》的,采集时自动关联减免性质代码。录入车辆品牌及型号符合目录的自动带出优惠政策,保存即可;录入车辆品牌及型号不符合目录的不会带出优惠政策,即使手动选择也无法享受目录对应的优惠政策。
77.对有其他地级市车牌号码的自然人车船税税源信息,在新录入本地车牌号码车船税税源信息后无法保存,提示“车牌号码[X123456]不属于本省车辆,应由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或由投保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此种情况如何录入本地车辆?
答:此类情况下需录入本地车牌号码的车船税税源信息可参考以下方法:输入自然人身份证号,回车后,会带出该纳税人采集的所有的车船税税源信息,如果需要录入新增的本地车辆信息,可以在纳税人基本信息栏中,输入需要录入新增的车船识别号(车架号码)或者任意字符(只要不会带出外地车牌的税源信息均可),点击查询,这样就可以过滤掉外地车牌的税源信息,在录入新增的本地车辆信息后,点击保存时,不会存在上述提示。但是在申报时,需要到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或由投保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78.为什么有时我直接勾选税种进行申报会造成提前申报?
申报车船税车船税的同时,还有已采集税源信息的申报信息、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本年内有未到申报期的申报信息,因既需申报车船税而“税款属期”必须选择“1-12月份 (1-1至12-31)”的,不要直接勾选税种,请点击税种后“选择未申报税源”,在弹出的“税源选择”界面勾选本期需要申报的申报信息;如直接勾选税种而不使用“选择未申报税源”,则会申报所有本年内所有未申报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已采集税源信息的未到申报期的申报信息(即提前申报)。
环境保护税:
79.环境保护税需要进行税费种认定吗?不认定的话,如何录入基础信息?
答:环境保护税不需要进行税费种认定操作,只需要填写《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表》就可以进行申报操作。
录入基础信息: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报告】—“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表”模块,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填写基础排污信息保存后,填写对应附表,保存后就完成了基础信息录入。
80.进入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后,每次都需要填写/修改税源信息表信息后,才可以进行申报吗?
答:不是。“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表”在第一次录入完成后,如果未发生排放口、污染物、执行标准等基础信息的变更,则不需要每次填写/修改。通过【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报告】—“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进入后,可直接点击“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按钮,进入申报数据填写页面,填写排污数据后即可保存并进行下一步操作。
81.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中的附表?填写哪张附表?
答:需要填写附表的情形:①基础信息表主表采集的“污染物类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的,需采集附表“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②基础信息表主表采集的“污染物类别”为噪声的,需采集附表“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③基础信息表主表采集的“污染物类别”为固体废物的,需采集附表“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④基础信息表主表“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的,需采集附表“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82.同一排放口有多种污染物,如何采集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
答:在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时,如同一排放口含多种污染物名称,需新增行,逐条录入,确保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与生产经营所在地信息对应,系统会根据录入信息确定为同一排放口,税源编号一致。
83.“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抽样测算”的纳税人需要采集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吗?如何采集?如何申报?
答:需要。“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抽样测算”的纳税人,填列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后(无需选择征收子目),无需填列对应的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直接点击“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按钮,在页面选项卡中选择“抽样测算计算”表,点击“增行”,录入“月份”后,点击“税源编号”选择税源,采集对应的明细信息(如建筑扬尘需要采集“特征指标”、“特征指标数量”、“特征系数”;如“污染物名称”为“饮食娱乐服务业”的,需要选择“特征指标”、“特征指标数量”,其中注意“特征指标”为“餐饮业”的,“特征指标数量”为餐馆数量),随后点击左上角“保存”。返回“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点击“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选择所属期,勾选下方左侧“环境保护税”,点击“下一步”,核对完申报信息后,点击“保存”即可。
84.“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物料衡算”的纳税人需要采集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吗?
答:需要。“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物料衡算”的纳税人,需填列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但无需填列对应附表,直接进入“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模块进行下一步操作。
85.采集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时,可以用模板导入吗?
答:可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及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和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四个附表均可使用模板导入数据。具体操作:在需要使用模板导入的模块,点击右下角“导入模板下载”,导出Excel表,根据模板填列所需内容,红色带*字段为必录项。填列完成后,点击右下角对应的导入信息按钮,选择文件,点击“导入上传文件”按钮即可。
86.如果采集了环境保护税某一类污染物,但后期不再排放了,如何操作?
答:如果某一类污染物已经采集了信息,但后期不再排放,可以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选择“税源有效期止”,终止税源信息至停止排放的当月,点击“保存”即可。
87.问: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表上线后,环境保护税申报有什么新变化?
答: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仍保留一张主表四张附表的格式,原来的环境保护税A表、B表、计算和减免税附表合并为“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整合了按期、按次、抽样测算、减免税等申报计算的内容,最后在合并申报表中生成一条环境保护税申报记录。
88.问: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录入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系统提示“征收品目或征收子目没有在产排污附表中采集”时如何解决?
答:纳税人选择排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时,新报表的规则是:首先在“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中采集信息,才能在主表中选择“排污系数”计算方法。
89.问:为什么在环境保护税附表中新增税源信息时无法导出全部的税源信息?
答:初次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填写附表时,只需在附表中录入并保存可导出数据信息。新增税源信息时,在附表中录入数据保存完毕后,需回到主表进行保存可导出全部数据信息。
90.问:固体废物进行税源信息采集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当前系统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显示为必录项,但固体废物不存在排放量计算方法,系统已设置为不可填不可选。
91.问:纳税人采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政策规定环境保护税采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不能享受环保税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在【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模块录入申报信息时不要选择减免税项,避免造成错误申报。
92.问:【环保税税源采集】模块中的大气【污染物名称】下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是否可以选择?
答:不可以。《环保税法》规定大气污染物应税污染物为44项,且为正列举,不可以选择其他大气污染物项目。
93.问:申报一般性粉尘时,选择征收子目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目前在申报表中申报一般性粉尘对应的征收子目有12条,其中10条为港口码头行业对应的征收子目,剩余2条为施工扬尘对应的征收子目。其他行业在申报一般性粉尘时无对应的征收子目,征收子目数据项选择为空。施工扬尘对应的计算方法为抽样测算,港口码头行业一般性粉尘对应的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法。
94.问:为什么在主表中录入污染物类别时系统会提示“【选择的污染物类别】不包含在表头选择的【污染物类别】中,请确认”?
答:只有在【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表】表头的【污染物类别】选中相关污染物类别后,才能在主表中进行对应污染物明细信息的录入。
95.问: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纳税人无法选择减免税项目时,如何处理?
答:在【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表】表中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下拉菜单中选择“是”,才能在申报计算及减免明细表中选择相应的减免项目。
96.同一税源编号,为什么同时选中“大肠菌群数(超标)(水)” 和“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水)”,两条税源信息时提示保存失败?
答:按照环境保护税申报计算规则,不应该同时存在“大肠菌群数(超标)(水)” 和“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水)”;“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或者总有机碳;“总铬(水)”和“六价铬(水)”。
97. 为什么在环保税相关申报表中没有折算浓度值?
答:按照新申报表规则,注意税源信息采集时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页面中,大气、水污染计算中的(旧版本)折算浓度改为(新版本)月均浓度(毫克/标立方米、毫克/升)。
98. 在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导入过程中,如何确认污染物代码?
答:下载导入模板后,有专用的代码表工作表,点击进入模板中的代码表,选择对应的代码填入主表即可。
烟叶税:
99.金三税费种认定中,烟叶税的征收品目分为“晾晒烟叶”、“烤烟叶”,为什么税源信息采集时无法区分?
答:烟叶税税源信息采集时,“晾晒烟叶”、“烤烟叶”税率一致、不作区分、直接申报即可。
100.烟叶税为什么不能继续录入多条烟叶税信息?
答:同属期只能存在一条烟叶税税源信息,如录入多条信需作废多余税源信息。
来源:河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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