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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玉米粉应按粮食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湘国税函〔199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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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6 15:0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unan.chinatax.gov.cn/show/20190725027816
发文单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国税函〔1999〕52号
文件名: 关于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玉米粉应按粮食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4-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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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玉米粉应按粮食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湘国税函〔1999〕52号

张家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直接用作牲畜饲料的玉米粉是否按粮食征税的请示》(张国税函〔1999〕6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粮食是各种主食食科的总称。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豆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及经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又进一步明确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因此,玉米粉属于粮食征税范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1号)关于饲料征税范围的注释中明确规定:“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的范围”。

因此,纳税人销售玉米粉,不论其用途如何,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此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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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unan.chinatax.gov.cn/show/20190725027816  发表于 2020-4-16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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