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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至今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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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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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5 12:4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滨海税务
标题: @天津市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至今年年底!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NTc1NTU4Mg==&mid=2247506779&idx=3&sn=328e70cb4a5881762f38e6f86cfa65d6&chksm=fd1cdf0aca6b561ca8e82ea9c2702102740bec046479c59eeb1c0114b2d22acd658c696a2ad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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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天津市小规模纳税人,请问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何优惠政策?

天津税务
为您解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税两费”
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同时,根据《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6号)第一条规定,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税收优惠政策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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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您非常满意

(来源: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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