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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5-25 1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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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梅州税务
标题:
【便民春风】带您看看关于2021年的残保金征收优化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TI4NTM0MQ==&mid=2650191103&idx=5&sn=9701651b13c6ce8933447378f2f93711&chksm=8363ef4db414665bace02fbace72339271f287dbc48052637abaa77dda9fa6d257ab6f58a96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25
二维码:
-
★
编者按
★
各用人单位注意!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及《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2021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梅州市的残疾人年审时间为每年3月-6月,税务机关提醒您,要记得申报哦!
01
要去哪里进行年审?
市级和梅江区级用人单位由梅江区残联年审,其它县区用人单位到各县区残联年审。
02
2021年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有哪些优化征收政策?
政策一:实行分档征收
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政策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
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至2021年度),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政策三: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
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2020年至2022年度的残保金继续按照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
政策四:关于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派遣单位办理年审时需提供双方协议、购买社会保险和发放工资证明等材料。
政策五:减缓免缴残保金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因遇到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
编发:梅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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