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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1年5月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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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1年5月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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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5-23 0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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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黄石税务
标题: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1年5月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MjMyNDg0Ng==&mid=2247501418&idx=2&sn=e997575c457f62c75a495f6de4a130ca&chksm=ea4e516bdd39d87d958f397afdcf30b079778159ced3afebae592bc9ba8343f138e47aa9961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22
二维码:
-
湖北税务12366
热点问答
(2021年5月①)
01
问: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专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专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02
问:小规模纳税人能否收取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小规模纳税人热点问题》第6问,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接收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但是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与取得普通发票的作用一样。
03
问:纳税人享受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后还能否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五、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04
问: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能否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二十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05
问: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
答:不可以。该生已经本科毕业,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不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通过研究生考试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06
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区分征收方式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07
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应填报什么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的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08
问: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实施期限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人社部2020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考虑到疫情风险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压力可能较大,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09
问:我省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具体是多少?
答:我省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我省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具体比例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为单位统一确定。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2020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10
问: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后,缴费人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包括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均可享受。缴费人不用额外提出申请,只需要按照原有程序如实申报缴费即可。在符合继续降低费率条件的地区,人社部门、税务部门将及时调整系统参数配置,让企业免申请即可直接享受降费政策,确保政策红包第一时间送达缴费人。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如您还有其他税费需求或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了解或咨询:
来源:湖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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