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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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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16915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黑政规【2019】1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期限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政规【2019】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期限的通知
黑政规【2019】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期限的通知
  黑政规【2019】1号
  全文有效
  2019.1.26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减轻相关人员、群体的税收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幅度以6000元为限;不足6000元的,据实减征。
   二、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上述所得,不设置个人所得税减征的执行期限。
   三、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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