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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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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2 10: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依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文件要求,明确贵州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征管职责平稳有序划转至税务部门,加强各级税务部门与当地财政部门合作,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和贵州省财政厅联合制发了该《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划转时间、政策依据等事项的规定
依据税务总局2020年第21号公告,《公告》第一条明确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划转时间,要求有关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征管事项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属地征收的规定
《公告》第二条明确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缴费人按照属地原则确定征管税务机关,以便更符合缴费人办税缴费和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缴纳方式、退费流程等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三、四、五、六条,根据有关现行规定,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欠费追缴补缴、申报缴纳期限、申报缴纳流程、办理退库退费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的职责分工。
(四)关于缴费便利化、信息互联互通的规定
《公告》第七、八条要求各地税务部门积极拓展缴费方式,简化申报流程,推进信息互联互通,满足行业管理需要,让缴费人有更多获得感。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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