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191
  • Tax100会员 33866
查看: 744|回复: 0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6197
2021-5-22 10: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 有关背景
依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文件要求,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四项非税收入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征管职责平稳有序划转至税务部门,加强各级税务部门与当地人民防防空主管部门合作,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联合制发了该《公告》。
二、 主要内容
(一)关于划转时间、政策依据等事项的规定
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公告》第一条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时间,要求有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管事项,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深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属地征收的规定
《公告》第二条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缴费人按照属地原则确定征管税务机关,以便更符合缴费人办税缴费和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缴纳方式、退费流程等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三、四、六、七、八、九条,根据有关现行规定,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流程、申报缴纳期限、办理退库退费、欠费追缴补缴、缴费服务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税务部门与人防部门的职责分工。
(四)关于缴费便利化、信息互联互通的规定
《公告》第五条要求税务部门与人防部门共同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实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信息实时共享。
三、工作保障
《公告》第十条明确对不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缴费人,由人防部门按现行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