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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提示提醒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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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沈阳税务
标题: 【通知】关于提示提醒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UzMDIyNw==&mid=2663705070&idx=2&sn=2ba217c64114be7b871ac14826e7ede8&chksm=8baf31f2bcd8b8e49ad6176f9d66c4d3aefdb620672db239cab875b78bae5ed6d279002e658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21
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提示提醒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2020年度辽宁省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现已完成。为了方便您更好地了解自身纳税信用状况,及时进行纳税信用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现就有关事项提示提醒如下:
一、查询纳税人自身纳税信用状况
纳税人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提出查询申请,或者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查询自身的纳税信用状况(查询途径详见附件1)。查询内容包括:当前年度信用指标预评情况、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包括修复后的结果)、纳税信用动态调整信息、补评结果、复评结果。
二、申请纳税信用补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规定,纳税人因《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申请途径详见附件2)。
三、申请纳税信用复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申请途径详见附件3)。
四、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申请途径详见附件4)。
五、申请纳税信用复核
根据《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每年3月份集中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申请途径详见附件5)。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自我查询服务。
特此通告。
附件:
1.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查询纳税信用状况.doc
2.申请纳税信用补评.doc
3.申请纳税信用复评.doc
4.申请纳税信用修复.doc
5.申请纳税信用复核.doc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5月19日
来源:辽宁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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