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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说税事第2期 |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三个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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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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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2 00: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茂名税务
标题: 1分钟说税事第2期 |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三个关键词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DA3MzY4NQ==&mid=2650177712&idx=1&sn=a1721aa4e41f2e847329c253b8341b0c&chksm=8376580ab401d11cdf7976d36deaf42503a0fc02d457b5a623fa9ccf1095c7dc96163e6fb26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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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起,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试行,7月1日正式施行。
有哪些关键点?
1分钟告诉你!





主讲人:李苑宁(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 )

机动车发票使用方法
尊敬的各位纳税人你们好!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已在2021年5月1日试行,7月1日正式施行。
  新规实施后,销售方在开具发票方面,有三个关键词要特别注意:

第一:一车一票
销售机动车时,一辆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分拆价款开具发票。

第二:进销对应
在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时,应当(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获取购进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等信息后,方可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第三:分类用票
购买方购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更多资讯请关注茂名税务微信公众号了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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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税收快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通知,共同开展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推出“惠苗政策进万家”“助苗服务优体验”“护苗成长促发展”等3大类主题活动12项行动措施,切实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
本月涉税提醒

受五一假期影响,2021年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1日,请纳税人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错峰完成申报。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31日,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同时废止。

《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自2021年4月1日起,新增“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行业分类中,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自2021年5月1日起,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制作: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电白区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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