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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提醒】只剩不到半个月,还没做这件事的企业注意,速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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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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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1 20: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巴中税务
标题: 【微提醒】只剩不到半个月,还没做这件事的企业注意,速转!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A3NDU1OQ==&mid=2650825039&idx=6&sn=d46f5e733f52009626eaf113178556b0&chksm=f2e5e95fc5926049f29537b84c2f917119e9ad27f92b1f792fb3677ec09d3653656be6688a4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21
二维码: -


忙碌的5月,转眼已过半
今年这件事你们都完成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还没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
要记得安排处理,时间不多了哦

假装这里有条
分割线
#1
汇算范围
2020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0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
汇算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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