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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小姐姐为520操碎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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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5-21 20: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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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泉州税务
标题:
税务小姐姐为520操碎了心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Tk5ODQzOQ==&mid=2653483184&idx=2&sn=c745e58f5671aa2ee1feee2751b46e9f&chksm=bceeb6388b993f2ef9bb2103014692a42c986067c488413dd92f532eb5f65841dc09e1d512e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20
二维码:
-
很多年轻小哥哥小姐姐们
最近估计都在为买什么样的礼物,正在线上线下疯狂搜索中....
看看某东....
看看某宝....
连婚姻登记都排队....
税务小姐姐们也急啊!
急什么了?
520了,距离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期只剩
10天
了!亲们,抓紧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更重要的是,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些政策你读懂了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每张表单的填报实际上是税收政策综合运用的过程,最终的计算结果则是税收政策综合运用的结果。为此,税务小姐姐梳理了有关汇算清缴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要点。
01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10%)。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备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0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03
退役士兵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及《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3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遵照财税〔2019〕21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04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及《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4号)规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遵照财税〔2019〕22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05
技术先进型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06
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规定: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07
新购进设备、器具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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