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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答(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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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1 18: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揭阳税务
标题: 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答(第三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jAxNzUwNg==&mid=2247513667&idx=1&sn=0a0322bfd9a03d0db13cdee13f2899b3&chksm=e90043cede77cad8775ca0331cf97aa944fdc0021eb5e01d108eb7764c29a920b10f08d098b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21
二维码: -

2021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热点

ASK
ANSWER


Q1

我公司2020年购进货物时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2020年发生的真实支出,在汇算清缴期前取得发票的,可以依法在相应年度税前扣除。
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仍无法取得发票的,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Q2

劳务派遣人员平时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年终奖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的该笔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Q3

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学费,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企业员工接受继续教育所发生的学费属于员工个人消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不得税前扣除。
Q4

企业发生的通讯费、职工交通补贴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交通待遇,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交通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Q5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Q6

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
答:夏季高温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所得税福利费的范围,企业按标准支付的夏季高温津贴允许,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Q7

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Q8

企业为职工办理节日福利,向商场充值了预付卡,并取得发票,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例如,发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Q9

我企业2020年欠缴土地增值税、房产税120万元,在会计上已作计提处理,请问能否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您企业虽然已按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处理,但该支出没有实际发生,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完税证明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完税证明后,在规定的时限内追补确认。
Q10

雇主责任险与公众责任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Q11

企业取得商业承兑汇票,到开户银行票据贴现,银行贴现利息高于同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因此,企业取得企业商业承兑汇票,银行贴现利息高于同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Q12

企业成立时,注册资金未全部到位,后开展经营又发生银行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全额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供稿:揭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编发:揭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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