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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特别提醒】截止目前已有40多个省市级税局要求符合42号公告条件的纳税人按时报送2020年度关联申报表并准备好同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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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1-5-21 14:5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特别提醒】截止目前已有40多个省市级税局要求符合42号公告条件的纳税人报送2020年度关联申报表并准备好同期资料
来源:各地税局官网或官微 整理:TPGUIDER
3月以来各地税局通过官网或官方微信或手机短信等方式提醒纳税人按时报送2020年度关联申报表并准备好2020年度同期资料。42号公告明确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情形包括: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或者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需要准备本地文档的情形如下:
关联交易类型
本地文档准备的门槛
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
金额合计超过2亿元
有形资产所有权受让
无形资产所有权出让
金额合计超过1亿元
无形资产所有权受让
金融资产出让
金额合计超过1亿元
金融资产受让
有形资产使用权出让
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有形资产使用权受让
无形资产使用权出让
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
融入资金利息支出
融出资金利息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接受劳务支出
特别提醒:
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以上应当准备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3、例外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年度亏损且承担单一功能风险的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不受以上门槛的限制,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上述企业的本地文档,加强监控管理。
需要准备特殊事项文档的情形包括:
1、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同时42号公告明确,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具体汇总整理如下表:
文档名称
准备期限
保存10年的计算
举例
提供时限
主体文档
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止日所属月份+12个月+10年
思迈特科技集团公司的会计年度为2019年11月1日—2020年10月31日,所以应在2021年10月31日前准备完毕,且应该保存到2031年10月31日。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本地文档
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10年
思迈特科技集团公司的会计/纳税年度为1月1日—12月31日,则2020年度的本地文档应该在2021年6月30日准备完毕,且应该保存到2031年6月30日。
特殊事项文档
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10年
思迈特科技集团公司的会计/纳税年度为1月1日—12月31日,则2020年度的特殊事项文档应该在2021年6月30日准备完毕,且应该保存到2031年6月30日。
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和准备同期资料的法律责任包括: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和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依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第四条,作为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的重点关注对象,根据第四十四条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将加5个百分点计算。
(四)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将会被税务机关作为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选择对象。
(五)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未按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同期资料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六)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4号公告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申报表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本期新增要求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和做好同期资料准备的税务机关有:衢州市税务局(4月30日)、浙江省税务局(5月6日)、亳州市税务局(5月6日,仅关联申报)、绍兴市税务局(5月6日)、上海市税务局(5月8日)。截止目前已经有40多个省市级税局发出通知或提醒、提示等,要求符合42号公告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时间报送2020年度关联申报表并准备好同期资料(汇总表详见5月15日《思迈特最新国际税收政策速递》)。



【特别提醒】针对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及特殊事项文档准备,同学们如有任何疑问和需求,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我们经验丰富的转让定价专业服务人员会及时为您答疑解惑。

联系人:谢维潮(高级合伙人)
电话:0755-82810900
手机:13088827747(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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