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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106万小规模纳税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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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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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1 04:5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苏州税务
标题: 苏州106万小规模纳税人受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TI5MzQzMw==&mid=2247504567&idx=1&sn=bf158a45d9b4f4f92b6c71a98568b781&chksm=973180a1a04609b7d7a0995244bf27a9810c9abd7ec7be3a21712409d649607e5d1daf57b51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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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今年4月1日至明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我市106万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受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解读,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以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苏州市税务局主动落实政策,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深化增值税改革,推进减税降费,支持疫情防控,帮助纳税人获得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十三五”期间,全市150多万户纳税人享受增值税降税率、小微免税、疫情免税等优惠政策,累计减免增值税近640亿元。
来源: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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