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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纳税申报延期至20日,这些重磅政策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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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5-21 04: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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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苏州税务
标题:
4月纳税申报延期至20日,这些重磅政策请关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TI5MzQzMw==&mid=2247504567&idx=2&sn=c1b8f0e45e9b451da82a6f51267e41bb&chksm=973180a1a04609b77c16dcd10f6172891c97a123d800a0554f424e2819365c3afa23df5b176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4-12
二维码:
-
2021年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日,请大家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错峰完成申报!
需要关注的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公告》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2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公告》明确,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
《公告》明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报表稳定性,提升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便利化、智能化、个性化水平,结合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了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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