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新个人所得税法调整税收定额的指导意见
辽地税发[2011]72号
现行有效
2011.08.12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县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令第48号)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发布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对税收定额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税收定额调整意见
(一)统一调整出租汽车行业定额
考虑出租车的税收定额在一个地区统一的实际情况,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主动向市、县政府汇报,积极协调好交通等部门,统一下调出租汽车行业个人所得税定额。
(二)做好大型市场定额调整
大型市场,具有“三多一大”的特点,即商品吞吐量多、进场交易人多、市场经营者多和资金流通量大。对此,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认真研究调整税收定额的方案,并主动向市、县政府汇报,积极协调市场管委会,按照统一的原则调整市场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定额。大型市场的确定,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决定。
(三)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的个人所得税预征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调整为1.5%,由总局调整并下发升级补丁,各地进行相应升级。
我省货物运输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率由2.5%调整为1.5%。根据综合征收率下调比例调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纳税人的原吨位定额,由省局后台进行调整。
(四)高度重视纳税大户税收定额调整
这次税收定额的调整,不同经营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调减的幅度不同,经营规模大减税的幅度小,因此,在普遍搞好纳税人税收定额调整的同时,一定要高度重视纳税大户税收定额的调整,既要把政策贯彻到位,又要防止一刀切造成税收流失。税收定额的调整,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并按时间要求完成。
各地应在9月底前按照新修订的双定核定系统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重新进行定额核定,同时,将新修订的双定核定文书的生效日期确定为10月1日。9月份,各地仍按照原定额核定文书征收纳税人8月份税费款项。10月份,按照新核定的定额文书征收纳税人9月份的税费款项。
简并征期纳税人的税款征收问题,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这次调整税收定额,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大,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局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搞好协调,积极组织职能部门做好定额的调整工作。
(二)落实责任
税收定额调整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地要落实好岗位责任,既讲分工又讲合作。个人所得税政策解释及系统修改需求由个人所得税职能机构负责,征管科技和数据管理职能机构配合。双定核定系统修改需求,出租汽车行业、大型市场和其它经营者定额调整由征管科技职能机构负责,个人所得税和数据管理职能机构配合。货物运输原吨位定额下调由货物劳务税职能机构负责,征管科技和数据管理职能机构配合。网站宣传报导、办税服务厅的咨询及资料发放,由纳税服务职能机构负责。县区地方税务局通过双定核定系统调整定额,按《税务核定制度》(省局公告〔2010〕2号)等规定办理。
(三)按时完成
各市局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定额的调整任务,确保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享受到国家减税优惠。因此,各地要在9月末完成调整和“金税三期”数据的录入,生成定额台账,特别是采取批量扣税系统和多功能银行结算终端系统缴纳税费款项业务的纳税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