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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厦大“拓维”财税法高级实务讲座第54-57讲 | 池生清博士讲座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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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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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0 00:3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三明税务
标题: 【转载】厦大“拓维”财税法高级实务讲座第54-57讲 | 池生清博士讲座成功举办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TQzMzIxOQ==&mid=2650242574&idx=1&sn=69891def96c77313670b6c5327c021c8&chksm=87734a62b004c3747c1b2a49ec19a9b71e1e4f904f6ca3859e8af62cca3f9226ecf0cb0bb33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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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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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5-16日,由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CITACT-XMU)、厦门大学法学院财税法教研室主办的“厦门大学‘拓维’财税法高级实务讲座第54-57讲”在我院A204教室举行,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公职律师池生清博士担任主讲,CITACT-XMU副主任、财税法教研室主任李刚副教授,王宗涛副教授,以及财税法专业或者方向的硕士生参加。本次系列讲座分为“税法与民法典的衔接与协调”“中德纳税人诉权保障比较”及“税法典型案例模拟演练与评析”三个环节;讲座同时作为王宗涛、李刚两位老师担任主讲的法律硕士研究生财税法方向“财税法律实务”课程的一部分。
  5月15日上午8时30分,系列实务讲座正式开始,李刚副教授首先介绍本次系列实务讲座的安排和主题内容,并介绍了主讲人池生清博士。池博士是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公职律师,主要研究领域为税务诉讼、比较税法和部门法哲学,是税法实务界为数不多懂德语的法学博士,代表性著作《德国美国税务诉讼法》为国内税务诉讼领域首部译著。


李刚副教授主持首场讲座

在“税法与民法典的衔接与协调”这一主题下,池博士以一个征税人眼里的税法为引言展开,指出税法是大量案件法,办好一个案件,解决一类问题,从一个案件到一类问题需要科研。
税法与民法典衔接的思维框架主要包括税收实体法、税收征管法、税收救济法和民法典几个维度。池博士分别通过溢缴退税争议、开具发票争议两方面的系列案例阐述税法与民法典的衔接和协调。在退税案件中,池博士基于对《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的不同理解总结了几个争议问题:嗣后无法律根据的退税是否可以适用;如何理解“结算缴纳税款之日”。在此基础上,池博士比较德国、日本以及中国的民法典和税法上关于不当得利概念的不同规定,从退税事由、退税义务机关、退税金额及其利息、请求权成立时间、税款抵销和时效等角度,对我国税法不当得利规则提出了完善建议。在开票争议案件中,池博士总结了两种判决思路,对发票问题做了民法和税法的重新定位,只具有民法属性的发票,属于民法范畴;兼具民法和税法属性的发票,民事审判则不涉足其中。此外,池博士讲述自学德语的经历,建议同学们要学会运用比较学研究方法,趁着还年轻,有条件的尽可能去学习外语来拓宽视野。在池博士主讲过程中,李刚副教授、王宗涛副教授及其他同学对相关问题频频提问并展开讨论,触及对相关案例处理及背后的法理问题。


池生清博士讲座

5月15日下午和5月16日上午,池生清博士以“中德纳税人诉权保障比较”为主题,具体比较德国与我国纳税人诉权救济体系以及介绍德国法院组织体系。德国纳税人诉权救济体系分为宪法救济、法律救济和行政救济三个层次,着重阐释宪法作为裁判依据的依据与宪法直接作为裁判依据的含义。在德国,原则上穷尽法律救济才能寻求宪法救济,而我国仅有穷尽行政救济原则而无穷尽法律救济原则。此外,池博士还介绍了德国联邦法院体系,比较德国与我国在法制与裁判统一的程序保障、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程序分流和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分流,最后提出我国纳税人诉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针对池博士的讲授内容,王宗涛副教授评论提出,作为裁判的依据和作为裁判依据的依据,德国已经构建了非常完善的救济程序。在德国,当事人若发现法律违宪可以直接提出宪法抗告,而在我国并不可以。我国是立法意义上的合宪性审查,由国务院等五个主体提出审查要求,纳税人可以申请提出审查建议,而不是西方司法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审查对象也不一样,德国主要是审查法律是否违宪,而我国目前被动审查对象并不包括法律。


王宗涛副教授评议

池博士用以下几句话作为其授课的总结:一是税务公职律师应当有一个定位,即“办案+科研+教学”;二是宪法是税法之父,民法是税法之母,只有父母共同监护,税法才能茁壮成长;三是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情(There is nothing new under the sun),从比较法视野望去,我们现在乃至将来面临的问题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都曾不同程度地发生过。
讲座结束前,同学们纷纷谈论了自身的感悟和本次讲座的学习心得。2017级本科生程成同学说:以后想学习一个具体的部门法,对税法较感兴趣。民法是税法之母,民法为税法的案例分析的基础,分析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要从民法角度分析税法,首先要从民法层面做出判断,然后再从税法层面分析。当税法本身出现问题的时候,宪法要从宏观和客观法层面给予一套程序作为保障,也作为税法分析判断的基础。


2017级本科生程成同学发言

2019级法律硕士财税法方向何凤同学说:对于池老师说的“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情”这句话很有感悟,这句话本身就蕴含了很多哲理。通过对比德国的法律体系,发现了我国面临的很多问题和事情,其实德国早已经有了很多完善的制度。这句话也同时激励我们同学们平时要多看书多学习,在学习的时候不能将视野囿于国内,要多学习国外的理论体系和知识,要长见识。


2019级财税法方向法律硕士生何凤同学发言

2019级财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许金丽同学说:平时做研究在选题角度方面,像老师说的我们的视野没有打开,可能是因为语言方面的限制,经常都在重复原来的问题,其实新的问题一直都有,从实践中找问题最容易,从实务中找立法的问题。当税务律师的话如果仅仅是为了办案,可能没有那么大的热情,但如果加上科研和教学,就能使得自己一直饱有热情,也不断地提升自己。同时,老师对学习认真的态度和坚持不懈的学习精神也值得我们年轻一辈学习。
5月16日下午,系列讲座进入最后的“税法典型案例模拟演练与评析”环节,该环节先由法律硕士财税法方向研究生分组担任法官、原被告三方,对典型案例进行模拟法庭演练,池博士、李刚老师和王宗涛老师在此基础上分别进行点评。典型案例由池生清博士提供,系北京中油国门油料销售有限公司诉北京市顺义区国家税务局一案。案涉裁判文书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行终164号行政判决书(二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3行审9号执行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申1402号行政裁定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行再7号行政裁定书。
在模拟法庭演练中,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启动庭审,并介绍案件情况及原被告双方参与庭审情况,后续展开法庭调查,原告、被告双方分别宣读起诉书及答辩状。后续法庭进入辩论环节,双方就以下两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即原告是否存在偷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被告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执法程序是否违法。
模拟法庭结束后,池博士、李刚老师和王宗涛老师对同学们的表现分别予以了点评,并对本案展开了进一步讨论。针对本案,池生清博士提出要有权利救济思维。提出了一套证明体系:第一步要明确证明对象,解决的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衔接,关乎整个案件的讨论方向。本案中,主观过错作为认定偷税的构成要件即为证明对象。第二步,证明责任,即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谁来承担。第三步,证明标准,即卸除证明责任所要达到的程度。王老师提出,每个构成要件都要有相应的证明对象,程序法要跟上实体法。李老师提出,本案中,是否存在真实交易的证明责任首先应当在纳税人,税务机关只能证明交易不真实,而无法证明交易不存在。
最后,本次系列讲座进入闭幕环节。王老师和李老师再次感谢了池生清博士的分享,本次讲座提升了参与师生对税法与民法典关系以及德国纳税人诉权保障的了解,有助于巩固提升对财税法理论的掌握和比较法的运用。在大家的掌声中,本期活动圆满结束。


池生清博士与部分参与讲座的师生合影


(本文节选自公众号“厦大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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