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大孤山经济区财税管理体制的通知
丹政发[2011]27号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大孤山经济区财税管理体制的通知
丹政发[2011]27号
全文有效
2011年9月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丹东市委、市政府设立大孤山经济区(以下简称经济区)的决定,理顺经济区的财权和事权关系,促进经济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经济区财税管理体制明确如下。
一、经济区财税管理体制确定的基本原则
比照市对县(市)财税体制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按照省、市政府对经济区财税管理体制要求,经济区财税管理体制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合理,财随事走,比照县市,自求平衡”。
二、经济区财税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
市对经济区执行《关于调整市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丹政发[2010]28号)中市对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经济区预算管理级次主体为大孤山经济区管理工作委员会,管理模式参照我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设立一级财政,一级国库,实行独立的财政预、决算管理。
(一)经济区收入范围。
1.一般预算收入包括:经济区管辖范围内的增值税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不含按中央规定继续作为中央固定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和跨省、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中央及中央待分配收入)、个人所得税40%、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其他税收收入,以及与经济区承担事权相统一的各项非税收入,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不含教育费附加)、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2.基金收入包括:在经济区管辖范围内,与经济区承担事权相统一的各项基金收入,不含地方教育附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3.在经济区管辖范围内的与事权相统一的其他财政收入。
(二)经济区支出范围。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东港市与经济区的职能移交范围,除教育、医疗卫生、社保医保、粮食储备、地震测防、计划生育、武装工作、检察法院支出仍由东港市代管外,经济区承担在管辖范围内的包括经济区管委会机构运转、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招商引资、扶持企业发展及其他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具体职能移交范围和内容将根据事权划分交接情况进一步确定。
(三)经济区上解市级财力的确定。
比照现行市对县(市)财政体制,以经济区当年省市(县)共享税收(增值税25%、营业税100%、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房产税100%)为基数,以40.9%为上解市财力比例,确定经济区当年上解市财力额度。市对经济区当年上解省财力增量部分按40%给予返还。
(四)经济区国库业务管理的确定。
按照《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89号)的要求,经济区支库业务的代理银行由市人民银行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审批。沈阳分行审批同意后,下达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经济区支库正式成立。经济区支库下辖三个乡镇级国库,市对经济区核定资金留解比例,各项财政资金实行直接划拔调度。经济区根据其收支预算和收支情况自主办理财政支出业务。
(五)经济区财政收入征管权限的确定。
经济区税收收入由经济区国税分局和地税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收征管机构设置和人员调配等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具体负责。经济区非税收入由经济区执收执罚单位和财政局负责征收管理,与东港市代管支出事项相匹配的非税收入,仍由东港市执收执罚单位和财政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市对经济区财税管理体制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
(一)市对经济区财政实施监管。
市财政负责对经济区的财政预、决算进行审核备案。在体制补助(上解)、税收返还、转移支付、专项补助、资金调度、体制结算等方面,市财政直接对经济区下达办理。
(二)收支基数的核定和划转。
根据经济区的财权事权范围和现行东港市对经济区内镇、场、局的财政体制,按照“财权事权统一、财随事走”的原则,由市各相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东港市财政局和经济区财政局按相关要素共同测算分劈收入基数、体制补助(上解)、税收返还、转移支付、专项补助和各项支出基数等,核定财力划转基数,其中未移交事项支出基数需单独核算划转,财力划转通过市对下年终结算进行处理。
(三)经济区对下财政管理体制的确定。
在市对经济区财政体制框架内,原则上由经济区自行制定对下的财政体制,体制确定应参照原东港市对下体制原则,保证划入经济区所属镇、场、局原有利益不减,确保体制平稳过渡,体制拟定后需上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关于政府债务的核定和划转。
将经济区政府债务划分为历史债务和新增债务,对于历史债务即为划转前形成的债务,要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在东港市和经济区进行合理划分;对于经济区的新增债务,则由经济区独自承担偿还责任。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一)收支预算编制。经济区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提出的年度预算编制要求,负责编制经济区收支预算,并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收支任务管理。市级财政对经济区财政收入、支出计划与任务将比照县(市)区单独下达、单独调度、单独考核,并将收支计划任务确定和执行情况及时通报东港市。
(三)专项资金管理。经济区财政体制运行后,经济区在向上申报专项资金时,直接对市级财政,同时抄送东港市财政;市财政将对经济区直接下达各项财力补助、专项补助等指标,并根据实际情况抄送东港市财政。对于省财政直拨的专项指标,市财政将积极协调省财政直接拨付经济区,在省财政暂无法直接拨付经济区的情况下,由市财政调库处理。
(四)财政指标统计。由于经济区不是一级行政区划,因此各项财政指标在计划单列的基础上,并入东港市统一计算反映,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商东港市财政局和经济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财政决算编制。预算执行结束后,经济区直接与市财政对账、办理结算;编制经济区财政决算,市财政将通过审核的决算提供给东港市财政并入地区总决算。
(六)体制运行时间。经济区财政体制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在经济区一级国库正式运行前,东港市要维持原财税管理方式不变,确保经济区内镇、场、局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稳定和发展;待经济区国库正式运行后,按新体制运行。
(七)涉及东港市与经济区收支基数的核定和划转,具体办法在市各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主导意见基础上,由市财政局、东港市财政局和经济区财政局另行协商制定。
(八)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财政体制和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则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