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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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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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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0 00: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西藏税务
标题: 三部门发文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DY2NjczMQ==&mid=2653166984&idx=2&sn=5ff8150ff84be3555a83b994431a6c42&chksm=bd54fc0c8a23751a364d93cf7ccb9583bf599e827d29113e23e28fca16df84985d5173c2396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5-17
二维码: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12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编发: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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