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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临时改地址,损失要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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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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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0 00: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福州税务
标题: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临时改地址,损失要自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jE2MjgyOQ==&mid=2650414643&idx=6&sn=e016fa5a4bb39129ac9e8542b6edfaec&chksm=876bcc51b01c45472d61bb9635be6c44120263cdc1acc7e409972200ab09c765bfffa285c1f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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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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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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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种变更或者解除可以不经过承运人同意,承运人也无权过问相对方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原因,只要托运人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均应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变更或者解除主要是指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来源:法治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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